2020年底前,巨某在某商场员工宿舍进行多次盗窃。最后一次盗窃时,巨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由该分局被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巨某的委托,通过办案经验,结合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给出初步的法律建议,并及时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尽早把握侦办机关取得的证据情况。
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团队集体讨论后,再次约谈当事人,针对案卷材料中的细节反复确认,认真分析案件走向。同时,细致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结合犯罪动机、多次盗窃行为且盗窃金额极小,经与当事人确认,曾诊断患有抑郁症,一直未复诊治疗。辩护律师建议其进行复诊,调取以往就医记录,并给予清晰的办案思路。当事人认可,表示想争取不予处罚。
在约谈后的第二天,就向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因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巨某不起诉。
可能大多数人不了解,律师并不是只有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辩护的作用,事实上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向侦办机关提交《建议不移送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了本案不应该移送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侦办机关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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