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受检察院邀请作为听证员参与拟不起诉听证会,听证会听证员在检察院发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慧雪

受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邀请,杨帆律师接受中山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指派,作为听证员出席了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拟不起诉听证会。

在会上,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红检察官作为主持人,许剑检察官作为经办检察官,向听证会各方宣读了具体案情,介绍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派员参与本次听证并发表了意见。犯罪嫌疑人亦陈述了自己的辩解意见。

在综合本案基本事实及证据以及各方的意见后,杨帆律师作为听证员代表对检察院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发表了意见。杨帆律师认为,在起因上,犯罪嫌疑人并非寻求非法诉求;在行为上,犯罪嫌疑人是向自己的车辆淋洒汽油,没有针对他人的人身、财产事实犯罪行为。在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去防火,但其没有实施。同时,根据其车载的煤气罐是空瓶、淋洒的汽油系稀释后的汽油等情况,可判断其并未积极寻求扩大损害。其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亦主动放下打火机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调查。因此,听证员综合讨论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中止,其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且有自首行为。根据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听证员亦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拟不起诉的决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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