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2025,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合同纠纷 编辑:时晨

一、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2025,合同相对性有条件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一、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三、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名为项目经理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或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合同关系的,应当分别按照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处理,同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掌握从宽认定的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一、买卖不破租赁。二、合同债权人利益保全。三、单式联运合同。四、旅游纠纷。五、建设施工合同分包人连带责任。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交强险。七、第三者责任险 。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当事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重要基石,合同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义务与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变化,有些现实情况的出现会使得传统合同制度丧失了固有的公平正义,导致有关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相关制度应运而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代付款是否可以改变债权债务关系?

代付款,一般不可以改变债权债务关系。因为第三人如果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则可以改变债权债务关系。

二、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第三人承诺履行的法律效力如下:

1、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

2、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何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若第三人拒绝受领,产生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在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在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适用基础的前提下,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出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为第三人设定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但第三人并不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样,合同中负有交付义务的一定当事人就存在着极大的机会主义。 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在赋予第三人享有接受权利的同时,也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权利,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合同相对人要求承担的责任,这使得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都降低了,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五、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法律分析: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是:1、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六、合同规定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只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享有权利和需要履行义务的一般都只是合同的当事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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