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合同的相对性举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涛

|「合同的相对性的涵义

指合同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理由:自我决定,才能自我拘束。合同债务人仅对自己自愿受到拘束的对方当事人负担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请求与抗辩的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缺乏此种平衡)。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权人仅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请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除非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债务人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合同总则部分体现的合同相对性

1.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虽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此,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此,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人仅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合同债权人违约

基于有效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债务的,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只要第三人原因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或者约定免责事由,合同债权人有权就此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合同分则部分体现的合同相对性

1.出租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揽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行纪合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1.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律规定(如信托法)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直接取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不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而且突破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此,一方面,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另一方面,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交强险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和《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交强险保险合同也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就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履行请求权。

3.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6.单式联运合同

(1)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与托运人无合同关系的该区段实际承运人须与总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2)多式联运合同中,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7.旅游纠纷

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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