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和债务,其中包括: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内所有房屋,其中原夫妻双方有使用权的房屋使用权归女方。
事实与理由: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确认被告的家暴行为并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且一直由被告占有并收益。原告一直以来生活拮据并忍受着被告的家庭暴力,离婚后被告也拒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军辩称:首先,原告所列财产中,应有原、被告女儿王某兰的份额,具体来说院外的2层彩钢房就是王某兰出资建设的,此外,宅基地上的二层房屋在建造时王某兰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其次,在原告处应有存款70余万元,有张某山证明一份,原告的部分收条以及刘某辉的证明为据。2015年之前的房屋出租款都是原告收取和保管的,另原、被告的女儿结婚所收的彩礼、为被告父亲办三周年所收的份子钱都在原告手中。家中并无大的花销,所以这些钱都应该在原告手中保存,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原告所述的房产问题,房屋建在工业用地上,但没有审批和规划手续。合同上虽然约定有3分宅基地,但没有红本。根据物尽其用的原则,被告愿使用该房屋,承担以后任何不利后果。
本院查明
1988年4月,李某丽与王某军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14年起,双方冲突增多。2016年3月,李某丽将王某军诉至本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李某丽与王某军离婚。判决后,王某军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王某军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王某军撤回上诉。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以及分割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就涉诉房屋经本院现场勘验: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内东侧有排房屋共计11间,院内北侧靠东的位置有北房9间。该9间房西侧有一栋二层楼房,每层7间房屋,共计14间房屋。该院内中部朝北有5间房屋,朝南有5间房屋,该5间房屋东侧有3间房屋,上述房屋南侧有5间房屋。涉诉院落中间有12间房屋。院落西南侧有一栋二层楼房,每层4间房屋。涉诉院落向南开院门通行。
就涉诉宅院的土地性质以及房屋建设情况,经询问被告称:涉诉宅院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该院落西北侧楼房的位置是村委会批给我的三分宅基地,其他的土地都是承包地。我和原告是1997年开始盖房,1998年盖完的。承包合同是2002年后签订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还有十四年到期。
就涉诉宅院内所建房屋的出租和收益情况,经询问被告称:宅院内除了西南角我女儿建设的二层楼房之外的其他房屋及院落全部整体出租给了学校,是在2010年10月份开始出租的,有书面的租赁合同,租期是先签了六年的,合同到期后又续了六年。2015年到现在的租金是我收取的。2015年和2016年的租金是16.5万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算一年,租金为20万元。
关于此原告提交2016年10月1日,王某军(租赁方,甲方)与张某山(承租方,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上载明了涉诉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将自家的房屋大小60余间房屋及院落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为六年,年租金为贰拾万元,每三年为一期限,甲方房租金递增百分之十。
就被告答辩所称院外的2层彩钢房即本院勘验笔录所述的涉诉宅院西南角的房屋,关于此被告主张:该房应有原、被告之女儿王某兰的份额,具体来说院外的2层彩钢房就是王某兰出资建设的,在建造该房屋时王某兰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对此,原告称:该房屋并不是王某兰出资建设的,被告所说的王某兰的出资款是女儿结婚时我给她的压腰钱十万元,建房所用款项是我向女儿借的这十万元,以及提前支取的房租十万元,总共花了二十二万元才建造好的。当时我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女儿有个收入,关于这处房产以及收益我全部放弃主张相关权益。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内西北角二层楼房中第一层和第二层的东数第一至第四间归被告王某军使用,东数第五至七间归原告李某丽使用;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内东侧一排房屋共计11间,院内北侧靠东的位置北房9间;该院内中部朝北有5间房屋,朝南有5间房屋,该5间房屋东侧有3间房屋,上述房屋南侧有5间房屋,涉诉院落中间有12间房屋,就以上房屋原告李某丽和被告王某军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利份额;
三、驳回原告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王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王某军于2016年1月2日殴打李某丽,致其受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进而诉至法院离婚。经审理,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某丽、王某军夫妻感情破裂,准予二人离婚。离婚后,应当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相关问题进行分割和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于原、被告在本案所提出的相关财产分割问题,将按照相关法规以及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就原告所提出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院内涉诉房屋的分割问题。
根据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涉诉院内东侧有排房屋共计11间,院内北侧靠东的位置有北房9间。该9间房西侧有一栋二层楼房,每层7间房屋,共计14间房屋。该院内中部朝北有5间房屋,朝南有5间房屋,该5间房屋东侧有3间房屋,上述房屋南侧有5间房屋。涉诉院落中间有12间房屋。院落西南侧有一栋二层楼房,每层4间房屋。就以上房屋中关于院落西北侧的二层楼房,双方称该楼房所在土地系村委会当时批给其的宅基地使用土地。关于该块土地西北角所建的两层楼房,考虑离婚后双方的居住使用情况以及房屋建设情况,酌情予以分割。
关于涉诉院落西南侧的二层楼房,原告称当时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女儿有个收入,庭审中原告表示关于这块房产以及收益其全部放弃。故就该房产法院在本案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涉诉宅院内除院落西北角和西南侧的二层楼房外的其他房屋,现由被告对外出租给他人用作开设学校使用。对该部分房屋的分割,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所提交财产清单上所列的家具的分割问题。法院根据该家具的占有使用情况,酌情予以分割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650000元及利息的分割问题。关于该部分款项原告称该款项指的是被告的收取的租金63万元以及郭华欠原、被告的2万元。关于该部分款项被告称:2015年到现在的租金是我收取的。2015年和2016年的租金是16.5万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算一年,租金为20万元。就原告所主张的该款项中房租的分割问题,法院根据款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酌情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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