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夫妻离婚后,未分割房产遇拆迁,拆迁所得能否分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浩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张某红于2013年2月24日签署的赠予声明,撤销张某红对李某丽的赠与。

事实和理由:张某红与王某国共育有二子二女,长子王某军、次子王某刚、长女王某慧、次女王某兰。王某国于2002年7月去世,王某军未婚无子女,先于王某国去世,王某慧于2017年9月去世。

李某丽与王某刚原为夫妻,于1985年结婚,2006年离婚。张某红与王某国在北京市平谷区1号有房屋一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拆迁于2013年被法院强制拆除。张某红与王某刚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李某丽向法院提交了按有张某红手印的赠予声明,称张某红已将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给李某丽。张某红不认可该赠予声明的效力,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赠予声明无效。经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张某红的诉讼请求。后张某红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虽然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赠予声明有效,但经查,以张某红名义起诉的案件有8件,都经过了再审,其中大部分案件的代理人都有李某丽,王某刚也做过代理人,加起来李某丽手里应该有二十几个张某红的授权委托书。这些手印都是王某刚让张某红按的并交给李某丽的,现在有理由怀疑赠与声明上的手印也是之前欺骗张某红按的。其中赠予声明中的两位见证人又都是与李某丽另案起诉的共同原告,他们具有利益关系。故张某红坚持认为赠予声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转移,2009年7月28日批复的征地批复已经将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房随地走,涉案房屋权属已转移至征收单位。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住建委)做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拆迁纠纷裁决书)也确定了征收利益归张某红所有。所以即便赠予声明有效,该声明签署时涉案房屋权属已经转移,赠与标的物只能是拆迁利益。而拆迁利益并未交付给李某丽,拆迁利益权属并未转移,故张某红有权撤销赠予声明。

李某丽辩称,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张某红提起撤销之诉已过一年,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012年3月,收到拆迁纠纷裁决书后,张某红就表示其没能力管这事了,就以口头形式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了李某丽,由李某丽处理拆迁事宜,反正最终都是给孙子的,张某红又于2013年签署了赠予声明。张某红赠与的仅是自己所有的份额,并未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赠予声明系张某红的真实意思表示,生效判决已经判定其有效。

张某红口头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李某丽后,李某丽就在涉案房屋居住和生活,完成了交付,权利已经转移,张某红无权撤销。因为农村房屋的特殊性,无法变更登记,权利转移以交付为准,所以并未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丽名下。而根据拆迁政策,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只能针对户主张某红,无法变更为李某丽,即便有赠予声明,也只能以张某红的名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进行诉讼,这是政策的原因,李某丽也没办法。

但实际上房屋权利已经转移至李某丽,打官司是李某丽出的面,诉讼材料堆起来都有1人高,法院执行的对象也是李某丽,因为抵抗拆迁李某丽还被司法拘留。如果房子不是李某丽的,李某丽不会拼了命去阻拦拆迁。张某红确实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但赠予声明签订和赠与物交付均在先,赠与的是涉案房屋,权利早已转移,张某红偷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未将补偿款给李某丽是违约行为。

知道张某红偷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李某丽就向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抗议过,并提交了赠予声明和终止申请书。拆迁的是集体土地并非建设用地,房屋权属跟征地没有关系,并不能以征地批复认定涉案房屋权属已经灭失和转移,而应该以房屋被拆除和拆迁安置补偿到位认定房屋权属灭失和转移。

本院查明

张某红与王某国夫妻共生育二子二女,分别为王某军、王某刚、王某慧、王某兰。王某国于2002年7月去世,王某慧于2017年9月去世,王某军先于王某国去世。李某丽与王某刚原为夫妻,二人于1985年结婚,2006年离婚。涉案房屋为王某国和张某红建造,2009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决定征收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因张某红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平谷分中心)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平谷住建委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张某红于接到该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土储平谷分中心拆除,并对相关的拆迁补偿作出裁决。后张某红针对该裁决书提起的复议和诉讼均被驳回,涉案房屋于2013年9月16日被法院强制拆除。

2015年11月18日,张某红与土储平谷分中心、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确定张某红可以获得拆迁安置补偿金及购买回迁安置房。2017年11月15日张某红与L公司签订回迁购房协议,购买两处回迁安置房,并交纳了购房款。

李某丽拿出一份张某红于2013年2月24日签署的赠予声明。内容为:“我在北京市平谷区1号有房产一处,上述房屋、宅基、过道属于我和我已故丈夫王某国共同所有。我丈夫王某国于2002年7月7日去世,房产份额我和我丈夫各占一半,对属于我的那部分房产以及我应该继承的那部分房产全部赠与李某丽所有,特此作出声明。该赠予行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从即日起这座房屋归李某丽永久使用并所有,永不反悔。目前这处房产正处拆迁之中,拆迁中的任何手续都由李某丽全权办理”。

另查,因涉案房屋处于拆迁过程中,居住不便,2012年春,在收到拆迁纠纷裁决书前张某红就已经搬离涉案房屋,其物品搬至女儿王某兰处。此后,李某丽代理张某红针对拆迁提起了多起诉讼,并在涉案房屋内放置了简单的生活物品,在涉案房屋院内搭建了帐篷,与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村民团结起来看守房屋抵制拆迁。

2013年9月16日,李某丽在法院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时因暴力抗法被司法拘留。张某红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未给付给李某丽,购买的回迁安置房亦未更名在李某丽名下,对此李某丽曾向镇政府新城办提交过赠予声明、终止申请书等材料,要求撤销和终止执行张某红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裁判结果

撤销张某红于2013年2月24日签署的赠予声明,撤销张某红对李某丽的赠与。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早在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2009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即决定包括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被政府征收,房随地走,涉案房屋权属已经转移。后双方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平谷住建委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确定了最终的拆迁补偿标准,并限定张某红在接到该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房屋宅院腾空交给土储平谷分中心,该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后亦未被撤销,张某红逾期占用房屋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故在2013年2月24日涉案的赠予声明签署之前,涉案房屋所有权早已转移给征收单位,张某红无权再行转让该房屋权属,其再转让该房屋权属将构成无权处分。

因为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赠予声明有效,且赠予声明明确涉案房屋处于拆迁过程中,故当时张某红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已转化为未来可得的拆迁利益,赠与内容只能是拆迁利益。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因拆迁而获得的拆迁款张某红并未给付给李某丽,回迁安置房亦未更名给李某丽,故拆迁利益权属尚未转移。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现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该赠与又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亦未经过公证,故赠与人张某红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除斥期间适用的前提是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而非本案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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