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是表示自己行为的形式,但是有些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替进行签订,这种行为被称为代理,代理人基于权限的授权而享有代理权。但是有些代理权限出现瑕疵或者消灭的时候,仍然与他人进行合同行为,往往伤害的是善意不知情的合同相对人权益。
案情简介:2018年,李某在没有取得相应的授予委托的权限前提下,利用委托代理人(张某)的名义和房屋中介方签订了房产买卖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下: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中介;双方于2018年10月交付彼此的资料进行房产的登记变更;且约定了违约条款——在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关损失费用。在同年10月应该交房的时候,购房人才知道李某并不是房子的真正所有权人,张某并没有授予相关的委托权限。后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合同没有效力。
法院判决:合同的行为人因为代理权限存在瑕疵的原因,合同的相对方基于信任因素产生了信赖利益,且没有过失进行了合同的签订,构成表见代理,产生信赖利益的行为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本案中,房屋中介方在房产购买中,并没有审查李某的房屋权利,在没有见到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购房合同的签订,属于存在过失,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且李某没有得到相关的授权,所以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所以支持张某的主张,认为该合同不对张某发生效力。
代理权限时委托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因素,代理权限的缺失,会影响合同的最终效力。合同的订立时,要严格审查被委托人的权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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