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保证的新旧对比
保证人制度是民事借贷中经常遇到的法律关系。《民法典》对于保证制度的规定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对于需要找保证人或者成为保证人的每一个当事人,有不容忽视的影响。所以,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下保证的新旧对比。
首先,旧的担保制度规定,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视为连带保证,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找到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没有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就视为连带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这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就更宽泛些。但现在,《民法典》已经对此作出修改,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视为一般保证,也就是说,要在债务人执行之后,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保证人。所以,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中,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极为重要,这个问题会涉及到法律程序耗时长短,以及是否可能得到清偿。
其次,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旧的保证制度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现《民法典》已作修改,保证期约定不明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如果保证期间写成“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时,要求保证人还款的期间由原来的两年改为六个月。
最后,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这一点也是一项大的改变。旧的保证制度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债权人起诉任何一个保证人并得到清偿的,已付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摊。而《民法典》已将此规定删除,从而带来的结果是,任何一个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之后,不能再找其他保证人分摊,而只能找债务人追偿。
所以,以上就是《民法典》修改后,保证人制度值得多加注意的地方,修改的幅度比较大,影响着每个人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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