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申请人李某某,自幼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一直随其母生活。2008年,李某某母亲年迈卧床,其所在单位主动将母子二人送至某市社会福利院,并办理自费入院手续。2011年母亲因病过世后,李某某在福利院的照看下生活至今。福利院为了更好尽到监护职责,分别向民政局和李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经多部门协商认为,在找寻李某某亲人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由福利院照顾较好。2018年3月,福利院委托某脑科医院对李某某身体情况进行司法鉴定。5月,福利院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福利院作为其合法监护人。
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经某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某在社会福利院居住生活了8年,无配偶、无子女;其母亲人事档案显示,李某某的近亲属有父亲、哥哥,但无二人具体信息。李某某长期置于无人监护的处境,社会福利院已实际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为更好地维护李某某的利益,指定社会福利院作为李某某的合法监护人。若李某某的父亲、哥哥出现,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法定顺位监护人多年缺失,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经法律程序指定、已形成长期基本生活依赖且担负实际监护责任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是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审理贯彻了家事案件多元化处理原则,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协作,体现了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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