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精神病人监护人?2025,精神病患者如何做监护人

结婚家庭 编辑:苗婷茹

一、如何成为精神病人监护人?2025,如何成为精神病人监护人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精神病患者如何做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首先,应当提供医院的诊断书等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监护人属于精神病人。然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最后,对于符合审查结果的,作出确认限制行为能力的相关文书,再依法按照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确认具体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如何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法律主观: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母亲的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且没有其他子女,可以先确定舅舅为监护人。然后由舅舅代理起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四、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怎么办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五、精神病人如何担任监护人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需要在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中确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六、精神病人监护人认定手续

精神病人一般无需办理法定监护人。因为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般是不需要办理手续的,直接按法律规定确认。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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