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拘,后获缓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琬佳

【承办律师】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总部(合肥)高级合伙人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审判机关】安徽省某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

【事实与情况】李某某受雇于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李某非法收购走私柴油并销售牟利的情况下,仍提供运输帮助,自2016年4月开始,共计63次赴瑞安非设关码头接油并运至李某指定的卸油地点。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4394579.62元。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徐权峰律师认为李某某系间接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仅参与了运输环节,实质上只是充当了幕后主使者的犯罪工具,仅起辅助作用,是典型的从犯,并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运油次数及数量,同时就认罪认罚事宜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最后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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