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天早上看到某法院公众号推送的一篇宣传稿,某贩卖毒品罪案件,贩卖一百多瓶共重300多克电子烟油,经鉴定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很多人不理解,只是卖了几百块钱的电子烟油,怎么就会判十五年那么重?
笔者先解释一下法院判十五年的依据和逻辑:
1.合成大麻素是毒品,且根据2021年国家禁毒委《关于印发<氟胺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对7种合成大麻素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从1:5到5:1不等。
2.根据刑法,查获毒品以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3.根据刑法,查获毒品折算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判15年或无期徒刑、死刑。
《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也即,根据刑法357条文,300多克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折算为海洛因为70克以上,又根据刑法347条的规定,折算海洛因超过50克的,最少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故虽然只贩卖了几百块钱的电子烟油,但却被判刑十五年。
笔者看法:
近年第三代新型毒品的出现,很多新型毒品的纯度极低,很多不到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纯度。在司法实践中,对纯度极低的司法实践中对纯度很低的新型毒品如何判罚,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些法院回避了刑法357条的规定,就轻判了。比较典型的是走私、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水客从香港带过来的较多),深圳那边就轻判。还有贩卖γ-羟基丁酸成分的饮料咔哇潮饮,贩卖男同用品的XX点液之类的,不同地方判罚不一样,有些就严格执行357条,有些觉得不考虑纯度太不合理,就轻判了,但判决书不说理为何不用357条。笔者或身边同事办过的案件,也有涉及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γ-羟基丁酸成分的饮料、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含有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的“润滑剂”等新型毒品案件,因纯度过低而轻判的。
简单来说,对于纯度很低的新型毒品,法院到底是判的“合法不合理”,还是“合理不合法”,各地做法不一样,且只要法律不修改,这个争议会长期存在。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电子烟油成本价
●电子烟油太贵
●烟油电子烟违法吗
●电子烟油违法吗
●电子烟油太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