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超过原合同期限2025,补充协议的有效期怎么写?

合同纠纷 编辑:张菲玲

一、补充协议超过原合同期限2025,补充协议超过原合同期限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其一、如果该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内容也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则该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该补充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补充协议的有效期怎么写?

补充协议有效期写法有以下几种:1、补充协议之有效时间与正式协议有效日期一致,与正式协议有效期内,产生法律效应,随正式协议失效而失效;2、正式协议若可续签,可以改为补充协议之有效性与正式协议一致,在正式协议及其续签协议有效期内,产生法律效应,随正式协议失效而失效;3、懒一点可以这么写,补充协议长期有效,除非在补充协议条文中明确规定其有效期不与正式协议保持一致,补充协议在正式协议失效之时是自动失效的。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2、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3、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三、补充协议延长合同期限可以吗

法律分析:可以。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比如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补充协议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吗

法律分析:是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补充合同不能超过原合同的10%

法律分析: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补充协议金额高于原合同金额

法律分析: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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