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在面临同一财产上设定有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时,其实现顺序应遵循以下规则进行排列:首先,留置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人对该财产进行受偿;其次,抵押权人有权接着享有受偿权利;而最后,质押权人才有机会行使其受偿权。
若抵押权未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下,质押权人将具有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优势地位。
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针对同一项财产向两位或多位债权人设置抵押之情形,当需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时,所得款项应依照如下规定予以偿还:首先,若抵押合同已依法完成登记手续并正式生效,则应依据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若登记顺序完全相同,则应根据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相关当事人于同一日内在多个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事宜的话,应视作登记顺序全部平等对待。然而如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而造成抵押物持续进行登记,那么应以首次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衡量抵押顺序的依据。其次,若顺序排列靠前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则该财产的所有者有权利用自己的抵押权对抗顺序排列靠后的抵押权。再者,若抵押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则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偿还:已完成登记的债权人将优先于尚未完成登记的债权人获得清偿;若所有债权人皆已完成登记,则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若所有债权人皆未完成登记,则应按照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最后,若顺序排列靠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行到期,则抵押权人仅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排列靠前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那部分金额获得清偿。
三、担保物权的特点是什么
担保物权具备以下四大显著特性:首先,担保物权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履行;其次,担保物权通常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的特定财产所设立的权益;再次,担保物权具体表现在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直接地控制和支配,属于广义物权制度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的一种,其存在和效力往往受到主权利的制约,同时也具有强烈的从属性以及不可分割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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