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担保人之一还款后如何追偿
中国法律确立了担保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在担保责任范畴内向债务人索回款项的权利。
若债务人拒不应付款项,担保人有权提起诉讼程序。
然而,诉讼须满足以下要件:
(1)原告应为与案件存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2)确认明确的被告身份;
(3)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
(4)诉讼事项需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畴且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共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一样吗
共同担保证责任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首先是共同保证人根据合同约定比例共同分摊担保责任。
具体来说,当同一笔债务存在两位以上的保证人之际,若他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证份额划分规定,那么便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来承担各自的保证责任。
在此情况下,各位保证人间并不需要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并未就保证份额进行约定,那么他们将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位保证人都应对整个债权的实现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任意一位保证人提出全额清偿的请求。
三、共同担保责任如何划分民法典
在同一项债务涉及两名或多名保证人时,各保证人应依照保证合同中明定的保证份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未就保证份额进行明确约定,则各保证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任意一名保证人全额承担保证责任,而每一位保证人都负责担保所有债权得到完全履行。
已经背负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向债务人追索之权,或是要求与自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偿还其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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