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客户李小姐委托中介公司购房。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很快就找到了一套让李小姐较为满意的房子,但该房目前有租约,还有1个月租客才会搬走。为了促成签约,经纪人解释说,签完合同后还要按揭过户,也最少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建议李小姐不用担心,等到手续都办好后一定能入住。业主也同时表示,租客一搬走就马上能交房。
在签三方合同的时候,李小姐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交楼时间不得晚于8月15号。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一半佣金,剩余另一半于交楼成功后支付。
其后,李小姐在过完户后,却无法立即办理交楼入住,因为租客没有在一个月里立马租到其他满意的房子,拒绝搬出去。租客认为,自己并没有向买家承诺过在15号之前搬走,和业主也没有类似的约定,当初租房时也没有签租赁合同,今年6月底虽然有和业主说过7月底要搬走,不过没有说一定搬,所以租客拒绝搬出。
直至9月份,租客才找到满意的房子。在租客搬走的第二天,业主联系中介公司和李小姐完成了交楼。
交完楼后,中介公司问李小姐要剩余的中介费的时候,李小姐却拒绝支付。李小姐认为,本来合同约定好最迟8月15号要交楼的,可是却拖到9月份,中介公司和业主都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需要承担责任,故而李小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中介费。
本案中客户一直把三方合同中的备注条款:“交楼时间不得晚于8月15号。”作为规避自己义务的理由。该条其实是业主对客户作出的承诺,并非中介公司。最终由于租客的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时间交楼,此责任应该追究业主,中介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中介公司在居间促成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不要轻易承诺,尤其是带有期限限制的承诺,更不要写进合同。在签订三方约定的时候,如果客户或业主强烈要求,一定要先问过专业的律师,明白万一达不成的后果,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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