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合同范本英文,佣金合同范本简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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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合同范本电子版

来源:山东高法

近日发布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剑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


《非法放贷意见》对于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非常有必要,同时更是对正常合法借贷、金融市场秩序的有力保护。


正常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何打好一张借条,直接关系到纠纷时官司的输赢。


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解规定及相关案例,教大家如何打一张简单又完美的借条。


借 条①

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好友张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好友张三借款……”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借贷人关系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因此,在借条中表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是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利息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击的就是高利贷,因此利息如何约定是关键。


《非法放贷意见》第二条,对超过36%实际年利率的非法放贷行为进行处罚。


实际年利率超过36%=高利贷


第三条,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可能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自然人借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的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因素来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就已经明确“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关于本案两笔《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项,未约定利息,而是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高金公司多次从事向外借款业务,而且多数情况下约定有借款期内的高额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个不同的借款主体,即其出借的对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

本案所涉的两笔《借款合同》是其经营放贷业务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从事放贷业务。

而且,虽然本案中的两笔《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借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而违约金却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向外放贷的业务,其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本案的两笔《借款合同》无效。

高金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不会开始计算,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因此大家要注意,要么就别约定借款期限,如果约定了,期限到了之后,应注意3年诉讼时效。如果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逾期利息

同⑦。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故一、二审判决由地正公司承担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钱!


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


省时间!


微信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许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而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中,目前难度非常大,由于目前微信并未实名认证,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微信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微信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微信证据的抗辩都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微信号,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力!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佣金合同范本免费

在商业活动中,佣金和居间费是企业常见的支出项目。然而,高达45%的个税税负、5%的税前扣除限额、虚开发票风险等问题,让无数企业踩坑被罚。

本文结合最新政策和实务案例,系统梳理佣金与居间费的财税风险与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合规降负。

一、佣金与居间费的本质及合法性1. 定义区分佣金:合法中间人(如经纪人、代理商)促成交易后收取的劳务报酬,包括代办费、经纪服务费等,需明示入账 。居间费:居间人通过撮合双方签订合同收取的费用,属于佣金的一种特殊形式 。非法红线:回扣、商业贿赂等不属于合法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2. 合法性依据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佣金合法需满足:

支付对象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明示支付并如实入账;留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 。

二、六大核心财税风险与应对方案1. 税前扣除超标风险风险点:非保险企业佣金支出超过合同金额的5%部分不得扣除,超支部分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

案例:某企业支付6%佣金600万元,仅500万元(合同金额1亿元的5%)可扣除,100万元需纳税调增 。

2.解决方案

费用拆分:将佣金拆分为“佣金(5%)+市场推广服务费(15%)”,利用广告费限额提升扣除空间 ;

合同设计:在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与费用类型(如咨询费、推广费)。

2. 个人所得税代扣风险风险点:支付个人佣金需按劳务报酬代扣20%-40%个税,若未履行义务将面临0.5-3倍罚款 。

案例:支付个人50万元居间费,企业需预扣个税(50万×80%×40%-7000=15.3万元) 。

2.解决方案

自然人代开:通过税收园区代开发票,个税核定0.5%-1.5%,综合税负2.56%以内;

个体户承接:注册个体户按经营所得纳税,500万以内综合税负可降至1.56%-2.06%。

3. 证据链缺失风险

风险点:若缺失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佣金支出将被视为不合规,不得扣除。

必备材料清单

材料类型具体内容


合同类

居间协议/佣金合同、主合同

财务类

银行回单、发票、费用计算表

资质类

中间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4. 增值税发票风险风险点

支付个人佣金超500元需取得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接受虚开发票将面临0.5-5倍罚款及刑事责任。

2.解决方案

小额零散支出:单次500元以下凭收据入账,需备注收款人信息;

大额支出:要求对方通过税收园区代开或注册公司提供发票。

5. 资金流向风险风险点:公转私支付佣金若被认定为挪用资金或偷税,将触发稽查。合规路径

对公支付至中间人公司账户;

对私支付需附完整的个税申报记录。

6. 行业特殊限制风险特殊行业规则

行业扣除比例政策依据



保险

保费收入18%

财政部2019年72号公告

房地产

委托销售收入10%

国税发〔2009〕31号

电信

收入总额5%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

三、高额佣金合规解决方案(以500万为例)

方案一:税收洼地有限公司操作:在园区设立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核定0.3%-0.8%,开具6%专票。税负:500万佣金综合税负约7%(增值税6%+附加税0.6%+所得税0.4%)。方案二:个体工商户操作:注册个体户,500万以内按1%交增值税,个税核定0.5%。税负:综合税负2.06%(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税1%)。方案三:灵活用工平台适用场景:小额多笔佣金(如社交电商推广)。税负:平台开具6%专票,个人税负1.5%-3%。四、企业实操建议1. 业务发生前

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明确费用性质及支付方式;

优先选择具有资质的机构作为中间人。

2. 业务过程中

建立佣金台账,按月核对支付进度与发票匹配性;

超过100万元的交易引入第三方鉴证报告。

3. 业务完成后

留存银行流水、个税完税凭证备查;

年度汇算时重点复核《A105000纳税调整表》第23行。

五、经典风险案例案例:建筑企业2000万居间费违规处理


违规操作:通过现金支付、虚开材料发票冲抵。稽查结果:补税+罚款共计1200万元,负责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合规路径:拆分500万(5%)为佣金,1500万纳入工程成本,取得合规票据。结语

佣金与居间费的财税合规,本质是业务流、票据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过程。企业需根据业务规模选择最优降负方案,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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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供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公司(以下简称客户)拟对外采购×××(以下简称货品),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客户招标信息,引荐甲方与客户洽谈,最终促成甲方中标,与客户签订货品的供货合同。

2、本合同中"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客户就货品的采购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条:费用的承担

1、前期招投标方面的运作、支出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投标及中标后的相关费用。

2、中标后,货源的渠道以及所有资金运作(包括履约保证金)等全部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送货、维修维护等售后服务,因送货、维修设备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不负责任。

2、甲方应按质按量送货给客户,因货物质量或安全隐患出现问题引起的相关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责任。

3、甲方应安排人员每日负责将客户的送货单拍照发给乙方,便于乙方与客户核对数据结算。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客户的相关信息,直至甲方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

2、居间成功,乙方负责销售数据的统计及与客户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乙方通知甲方开具发票交乙方送给客户,并在甲方按质按量供货、得到客户认可的前提下,配合甲方从客户处收回货款。

第五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1、居间报酬是指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本次居间活动的报酬。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居间报酬以甲方给客户的送货总量为基数,按每公斤×××元的比例计算。

2、居间报酬按月结算,甲方当月15日之前应将上月送货的总提成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账户,逾期每日按应付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特别约定

1、如乙方有需求,甲方有义务提供客户的相关银行流水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本协议所涉居间事项委托他人办理,不得直接私自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否则,均视为乙方居间成功,乙方均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全额支付居间报酬。

3、若甲方与客户的供货合同期满后,客户继续与甲方续签合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继续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七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

身份证号:×××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佣金合同范本英文甲方乙方

委托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居间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 亩地规划住宅用地项目土地(以下简称“土地项目”)转让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协调土地项目的转让。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项目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从事该宗土地项目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项目方签订转让合同。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土地项目的技术指标的审批工作,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方与委托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转让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与项目方签订的针对本项目整体转让合同并收到土地转让款的同时,支付居间方居间费用 元(小写 元)人民币(或者按比例支付)。居间方收取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居间方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向委托方开具合法发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

委托方与项目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收到土地转让款项后(包括定金),居间费一次性支付给居间方。若委托方逾期支付,则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项目方进行协商并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否则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在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土地项目的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至委托事项完成。居间方在此期间应积极推动本项目方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方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若委托方最终未能与项目方达成转让协议,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1.未经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皆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 居间方:(盖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笔者按:以上模版仅供参考,具体使用需要根据项目情况进行修改并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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