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邓某出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安

  案件概述原告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贺德娥、喻日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两人是在相识不久、彼此了解不够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始觉两人性格不合,且被告与前妻原有一女随其共同生活,之后两人又未能共同生育小孩,导致被告对原告日渐冷淡,不仅不关心原告,且不尽家庭责任,不给原告正常的生活费,常在外打牌几天不归,夫妻关系日渐紧张。原告因父母在大陆,为照顾父母多次往返于大陆与台湾,但被告对原告父母不闻不问,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至2014年5月,原告父亲病危,原告回到大陆照顾父亲,被告却无任何表示,且在原告父亲十多天去世后也没回大陆看一下,此导致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之后,原告未去台湾,被告也未来大陆,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的身份证及户籍本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均系再婚。两人于2011年8月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邓某随被告杨某在台湾生活,被告与前妻之女随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多有争吵。至2014年5月,原告因父亲病危回到大陆照顾父亲,十多天后原告父亲去世,期间及原告父亲出殡被告均未来大陆探视,两人因之矛盾进一步激化。后原告未再回台湾,被告亦未来大陆,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差,婚后也因家庭琐事有所争吵,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父亲去世一事更加剧了原、被告间的矛盾,以致原、被告从2014年5月起开始分居至今,显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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