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婚后买房首付是双方父母一起付的,房屋贷款是夫妻自己偿还,请问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张涛律师评析】
婚后贷款购房,双方父母出首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夫妻双方贷款购房时,双方父母出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A、B名下,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首付款部分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关于房屋的性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及《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关于系争房屋的具体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关于系争房屋归属,因A主张房屋产权,B亦同意取得房屋折价款,本着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故房屋产权归A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A继续偿还,另A应给予B房屋折价款。在无特殊情形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女方利益,B取得了房屋一半的价值补偿,遵循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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