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如何操作,员工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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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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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虽以福利待遇纠纷案由起诉,但根据原告的诉请及证据,本案系因案涉《股权激励协议》的履行及相关损失赔偿而产生的纠纷。且该协议并非原告与用人单位签订,双方基于该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合同关系,并非劳动争议法律关系。
另,案涉《股权激励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讼争应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的,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告知原告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本案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
法官说法
当前,用人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新兴科技企业通过授予员工一定数量或价值的股权、数字币等方式来进行员工激励,已悉数常见。劳资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纠纷亦逐渐增多。一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即面临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问题。那么,股权激励一定属于法律层面的员工福利吗?股权激励协议纠纷是否一定属于劳动争议呢?答案均是“不一定的”,需要结合股权激励协议的签订主体及约定的内容等方面予以认定。结合本案,与原告签订案涉《股权激励协议》的主体并非用人单位,而系用人单位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冯某,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从法律层面来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份有关股权交易的合同,且约定了争议解决途径为仲裁。因此,即便该协议最终目的系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但在法律层面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有关员工福利的协议约定,双方因该协议而产生的争议亦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鉴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公司进行有关股权激励、数字币激励等协议洽谈、签订时,要注意合同签订主体及核心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条款)。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有关员工福利性质的协议,才有可能属于法律层面的福利待遇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途径维权。
原标题:《股权激励协议,是否属于员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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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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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分配方案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 星
11月11日下午,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不断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国资委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未来,央企上市公司将如何推进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股票数量是否会在此前的基础上有明显提高?对于目前或未来在科创板上市的央企上市公司,又会有哪些股权激励的政策出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上述问题,此次发布的文件都明确提及。
下面,我们就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此次通知中涉及的新政,为读者进行详细梳理。
明确股权激励股本总额占比
Q:谁可以享受股权激励?
A:通知明确: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对于上述安排,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称,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是主要持股对象。此外,还要考虑各上市公司市场化改革趋势,将业绩优秀的营销人员纳入员工持股范围。
Q:股权激励采取什么方式?
A:通知指出,股权激励方式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周丽莎解读称,通知中提及的股票期权指的是给予经理人在某一限期内以一个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而股票增值权则与股票期权类似。限制性股票则指的是公司为了实现一定目标,将一定数量的股票以较低折扣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只有当完成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行权并从中获利,其特点是更加看重业绩。
从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适用对象看,适合采用股票期权模式的企业包括,所处的行业竞争性较强、人力资本依附性较强、处于创业期或者快速成长期的企业;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较充裕的国有企业;限制性股票则适合商业模式转型的企业或者快速成长期的企业。
Q:能投入股权激励的数量总额是多少?
A:通知第三条明确: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2006年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此次新发布的通知对首次股权激励总额数量的约束明显放宽,从1%放宽至最高两个完整年度5%。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分别作出进一步的规范,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
建立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
Q:股权激励如何和业绩考核挂钩?
A: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
为何此次通知特别规定了“可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的内容?怡安全球合伙人倪柏箭分析,这里采用“宽进严出”的业绩原则,可以增加股权激励的应用,从实践角度非常适合转型期的企业。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此前业绩考核要求过于刚性,成为了部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愿意开展股权激励尝试的重要原因。为此,通知结合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特点,合理调整权益授予时的业绩考核要求,规范权益行权时的业绩条件。
Q:央企科创板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A: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这一市场高度关注的问题详细解读称,为鼓励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通知基本完全遵循了科创板上市规则,允许将持股5%以上的核心骨干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
同时,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对两方面的特殊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补充要求。一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时,应适当延长股票解锁期限。
二是尚未盈利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在股票授予价格、权益生效比例等方面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希望以此更好地将核心骨干人才的利益与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绑定,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Q:国资委如何发挥作用?
A:通知第十三条明确,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与此同时,通知十二条规定,国资委负责批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通知十四条规定,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通知明确提出国资委只审核股权激励整体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分期实施方案的审核把关职责由中央企业集团履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批露后,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将每期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责任编辑:李春晖)
员工股权激励离职后如何处理
【CNMO新闻】自从东方甄选爆火后,有些粉丝既担心董宇辉团队拿不到合理的薪酬和奖金,又担心东方甄选留不住董宇辉团队,不过,随着东方甄选筹划多时的股权激励落地,这种矛盾的心理可以缓一缓了。CNMO了解到,4月11日晚间,东方甄选公告向154名合格参与者(承授人)授出股份奖励3045.9万股。按照东方甄选当天收盘价29港元计算,本次股份奖励总价值约8.83亿港元(约7.74亿人民币)。
董宇辉团队
此次授予对象包括新东方创始人俞敏洪,东方甄选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孙东旭,东方甄选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尹强等3名高管。除高管外的其余151名参与者均为东方甄选雇员。他们将获得合计2535.9万股股份激励,价值约7.4亿港元。平均下来,每位参与的员工将获得市值为487万港元(约合人民币427万元)的股票。资料显示,东方甄选最新员工数为1670人,此次获得股份奖励的人数,占公司总人数的近10%。
股份激励数据
虽然此次授出的奖励看似十分惊人,但根据此前计划,东方甄选的红包并未发完。按照2023年计划,东方甄选可发行股份的最高数目约1.01亿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4月11日公布的股份奖励数,仅为总计划的30%,约占新东方当前总股份的3%。
今年2月,董宇辉特意在直播间当着俞敏洪的面,对薪酬待遇、东方甄选去董宇辉化等传闻进行了详细解释。董宇辉表示,从2022年6月开始,俞敏洪、孙东旭就已经与他聊过,给的薪酬他觉得非常高了,是一个在集团内都是高管级别的待遇了,感到非常满足。
总的来说,激励计划的落地,无疑给东方甄选的主播,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也正是东方甄选推行激励计划的核心目标。
员工股权激励如何纳税
前不久,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在杭州梦想小镇拉开帷幕。近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店科技)是参加此次双创周展示的一家企业。活动首日,近店科技法定代表人刘威向客户和消费者介绍了企业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方面的产品,获得一众好评。
◎创客问题◎
作为一家新型科技企业,近店科技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为了鼓励核心人才,近店科技已制定激励计划,计划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股份,以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核心专业人才。采访中,刘威十分关注:股权激励中,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创客档案◎
近店科技成立于2016年,是国内领先的刷脸支付系统商,专注于刷脸支付系统的技术开发和落地服务。其旗下的“花脸”,是刷脸支付领域的第一品牌,致力于为智慧零售、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智慧医疗等行业,提供系统的刷脸支付解决方案。
用户通过“花脸”的技术支持,只靠一张脸就能享受会员权益。以刷脸支付为切入点,商家可以打通线上、线下数据,以用户大数据指导经营,真正实现“让生意更智慧”。
◎专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余杭税务所副所长 赵云: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属于薪酬福利中的一种。股权激励一般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类型,近店科技采取的是股权期权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员工在被授予期权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间,当发生行权、分红和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期权行权时。近店科技目前还未上市,适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股权激励行权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权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收入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股权分红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分红时,应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近店科技尚未上市,所以其员工在该环节尚无税收优惠可以适用。
股权转让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近店科技员工须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环节也没有税收优惠可以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 戚童华:
股权激励是企业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能够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帮助企业和员工实现共同发展。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满足享受递延优惠的条件。近店科技应对照101号文件规定,厘清其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规定的激励标的、激励对象、期权时间等7个条件,确保其进行的股权激励,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二是要提交相关的合规资料。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应于期权行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材料。
三是上市后要及时扣缴员工个税。如果后续近店科技上市,其员工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应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扣缴义务人,届时近店科技要及时扣缴员工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或提醒员工自行申报。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8月9日B2版
原标题:实施股权激励, 员工个税如何缴纳
漏丽婷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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