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开始给员工赠与虚拟股份,在特定时间将股权红利分给持股员工。员工只是在名义上持有公司股份,但用人单位并不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员工所有持有的股份实际上是虚拟股份,最终按持股份额来分割用人单位赠与的红利。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在行业内也叫做股权激励,听起来很高大上似的,说白了跟大家平时拿的年终奖意思差不多。
如果员工与单位就股权激励分红产生了纠纷,该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呢?
笔者认为,要认定股权激励分红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应当弄清楚该分红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收益。1、股权激励的作用是什么?股权激励又是附着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在股权激励下的持股员工与公司出资股东身份明显不同持股员工与公司出资股东不同之处在于,持股员工一旦离职就丧失了获得股权分红的资格,而出资股东则不同,即使不管理公司,仍然能依据持股份额分享公司红利。另外,在股权激励下的持股员工所获得的“股份”是虚拟的,即使持股也不会变更公司的股东信息,而且这种股份并不是根据员工出资份额获取的,而是公司带有工作目的奖励或给予的。相反,公司出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则是依据其在创设公司中出资份额取得的,并不是公司赠与的。
显然,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的员工不具备身份特性,反而跟自己的岗位、工作联系紧密。员工一旦辞职,就丧失了获得股权分红的权利。除非公司破产被清算、股权出让,否则出资股东的身份将长期存在。3、股权激励分红的本质是分配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是公司法意义上股权分红。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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