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茹

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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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创新和应用要求,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是坚持“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主动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支持“互联网+”发挥积极作用。二是项目政策,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意见》强调项目准入以省级为主,同时要满足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直接向患者提供服务、实现线下相同项目功能的基本条件,并明确了远程教育培训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三是价格机制,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四是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指导意见》的政策要点是:一是深化“放管服”。聚焦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指导各地把该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对不属于医保部门管理范畴的,不作不当干预。二是保证政策的协调性、延续性。明确“互联网+”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仍然是医疗服务,基本适用一般性的原则和政策。项目和价格纳入现有政策框架中。强调线上线下公平,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三是体现“互联网+”新特点。“互联网+”可以打破医疗资源在时间和空间分布的局限。《指导意见》结合其特点,细化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例如:将定价权统一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价格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等。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什么意思

中国网2月18日讯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2020年5月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大力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进一步加大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其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在企业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环节从严审查,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同时,重点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医疗广告监管执法,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

此外,加大对知名医院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编辑:林伊人)

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光明日报北京2月6日电(记者陈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通知,要求全系统主动作为、落实责任,开展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行动,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严厉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全面清理含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其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此次清理整治重在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引人误认是知名医院的商品或者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加大力度打击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及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行为;加大对知名医院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信用惩戒。同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知名医院凭其医疗实力赢得了社会信誉和群众口碑,但有的医疗机构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欺诈、误导人民群众,在医疗活动中危害患者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正规医院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形象,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此次市场监管部门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是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彻查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屏障。

《光明日报》( 2021年02月07日03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医药局: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

二、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三、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四、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来源:卫生健康委网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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