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美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2025,医美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
一部分医美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人力成本、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医美机构转让或出租后,保持其主体不变,但己方不再参与、承担该医美机构的日常管理、成本支出等,也不参与收入分成,仅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而受让方或承租方为本医美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此种情况即为典型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此,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允许其转让、出借,则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如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处罚。行动建议: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种行为的,可以将出借人或转让人及被转让人或被出借人为共同被告,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美机构不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
医美机构不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后果是什么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医疗机构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一段时间后经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经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才可以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绝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床位不满100张,因此需要每年校验一次。其中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为诊疗项目的增加但未办理执业登记,以及缺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问题不能按期校验,但仍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消费者应当在订立合同、接受医疗美容活动行为前仔细审查其相关资质,消费者发现医美机构开展医美业务资质不足、手续不全的,应当立即要求医美机构停止相关行为并责令退还钱款,也可以举报相关部门。
怎么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医疗机构内部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和定额结算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
欠税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二、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三、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是怎么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绝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床位不满100张,因此需要每年校验一次。其中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为诊疗项目的增加但未办理执业登记,以及缺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问题不能按期校验,但仍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问题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时,有效期不变。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到卫生局从新审核办理即可。
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执业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一旦过了执业的有效期,执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必须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如果在过期以后继续执业,那就可能违反法律了,带来的法律后果需要执业的人承担。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5年,其他医疗机构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必须凭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向有权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活跃的医疗美容机构众多,其中一定数量的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哪些证件?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任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很多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行动建议: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消费者均有权向医美机构要求出示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四、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活跃的医疗美容机构众多,其中一定数量的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任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很多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行动建议: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消费者均有权向医美机构要求出示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医美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
一部分医美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人力成本、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医美机构转让或出租后,保持其主体不变,但己方不再参与、承担该医美机构的日常管理、成本支出等,也不参与收入分成,仅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而受让方或承租方为本医美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此种情况即为典型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此,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允许其转让、出借,则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如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处罚。行动建议: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种行为的,可以将出借人或转让人及被转让人或被出借人为共同被告,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医美机构不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后果是什么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医疗机构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一段时间后经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经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才可以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绝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床位不满100张,因此需要每年校验一次。其中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为诊疗项目的增加但未办理执业登记,以及缺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问题不能按期校验,但仍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消费者应当在订立合同、接受医疗美容活动行为前仔细审查其相关资质,消费者发现医美机构开展医美业务资质不足、手续不全的,应当立即要求医美机构停止相关行为并责令退还钱款,也可以举报相关部门。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有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种法定资质,不可出借、不可转让,否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医美机构超范围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超范围执业是医美行业乱象的表现形式之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以及第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比如,某医疗美容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上仅有美容外科,但却实际从事包括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的相关项目。究其原因,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都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因为减少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成本支出而无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故铤而走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美机构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严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动建议: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之前,应当仔细审查许可资质准许的经营范围和执业范围,对于超过范围的服务内容,拒绝订立合同、拒绝接受服务。
五、医美机构不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后果是什么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医疗机构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一段时间后经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经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才可以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绝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床位不满100张,因此需要每年校验一次。其中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为诊疗项目的增加但未办理执业登记,以及缺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问题不能按期校验,但仍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消费者应当在订立合同、接受医疗美容活动行为前仔细审查其相关资质,消费者发现医美机构开展医美业务资质不足、手续不全的,应当立即要求医美机构停止相关行为并责令退还钱款,也可以举报相关部门。
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活跃的医疗美容机构众多,其中一定数量的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医美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
一部分医美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人力成本、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医美机构转让或出租后,保持其主体不变,但己方不再参与、承担该医美机构的日常管理、成本支出等,也不参与收入分成,仅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而受让方或承租方为本医美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此种情况即为典型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此,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允许其转让、出借,则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如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处罚。行动建议: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种行为的,可以将出借人或转让人及被转让人或被出借人为共同被告,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任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很多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行动建议: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消费者均有权向医美机构要求出示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有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种法定资质,不可出借、不可转让,否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未年审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因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未年审的可能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因此,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六、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有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种法定资质,不可出借、不可转让,否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允许出借、出租、转让,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医疗美容许可证转让
●医疗美容执照转让费用多少钱
●医美机构转让协议书范本
●医美机构转让平台
●医疗美容机构转让协议
●医疗美容诊所资质转让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美机构执照
●转让整形医院执照转让医疗美容执照
●医美公司转让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医疗美容执照转让费用多少钱,医疗美容诊所资质转让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