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许可证查询官网,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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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条件

在我们的生活中,医疗机构如同守护健康的堡垒,但您是否真正了解那道保障堡垒合规运行的“通行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不是一张简单的纸,它是医疗机构合法运营的“身份证”。据相关数据显示,每年因未取得或违规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查处的案例不在少数。

比如说,有些“黑诊所”,没有这张许可证,却敢大胆行医,结果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风险。这就好比一辆没有行驶证的汽车在路上乱跑,能让人放心吗?

专家也强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它涵盖了医疗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资质等多个方面的严格要求。

拥有这张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像是经过严格训练的战士,装备精良,能在健康保卫战中冲锋陷阵。而没有它的,那就是“散兵游勇”,不仅无法保障患者的权益,还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所以,朋友们,当我们选择医疗机构时,一定要认准这张“许可证”,为自己的健康找一个真正靠谱的“家”。

总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合法运营的关键凭证,关系着我们的健康和安全。大家要擦亮眼睛,选择有许可证的正规机构就医,让健康多一份保障。

医疗机构许可证和诊所备案证

一、怎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卫生局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出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人或经办人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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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样吗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10日,余某因左手心疼痛,便到A医院开设的“针灸理疗门诊”治疗,该门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A医院医生操某诊断后认为是“腱鞘炎”,便在余某左手掌指关节疼痛处注射一针。几天后,余某感觉打针处有肿块且持续疼痛,便找操某理论,双方协商未果。其后,余某因右膝关节滑膜炎等疾病,先后到B、C医院治疗。数日后,余某又转入D医院治疗,D医院诊断余某左手掌及中指化脓性感染,遂行左手扩创病灶清除术及短缩中指指骨手术,伤愈后出院。余某左手中指被切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余某遂起诉A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A医院医生操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针灸理疗门诊”开展执业,在为余某提供诊疗服务时,未将其门诊病历按规定交本人保管,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且符合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且余某对A医院提交的门诊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A医院在无充分证据佐证门诊病历真实性的情况下,无法查明余某病情诊断及处理情况,导致司法鉴定工作无法开展,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其责任在于A医院。遂判决A医院赔偿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案件宣判后,A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选自(2018)渝0110民初2333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原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关联法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1222、1225条;医师法第2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23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0、11、12、13、14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 敏 孙映雪)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2024年12月06日3版)

医疗机构许可证图片

2018年山东省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之后,行政审批部门承接了医疗机构事项的行政许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事项的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

那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哪些呢?

“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分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健康体检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戒毒医院均属于市级审批范围。”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补充道,县区级审批范围则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

针对医疗机构的命名,其名称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特别是要注意不得含有疾病名称,不得使用“男子”“女子”“男性”“女性”“男科”等词语,不得使用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词语。

“人民医院”“省立医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名称由公办医疗机构使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名称中含有病名的、以及名称含有“山东”“齐鲁”名称或者跨市地域名称(如鲁南、鲁西南等)的,应当由省卫健委批准;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或者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例如华东、华北)由国家卫健委批准。

那么针对医疗机构的选址有什么要求呢?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自2018年6月之后,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目前,国家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的规划限制,对于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选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要求,避免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紧邻。以传染性疾病为主要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应远离上述机构,或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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