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假冒行为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商业假冒行为与虚假宣传存在多方面区别。
1.行为主体不同:商业假冒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假冒他人商标、商号等标识的经营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等。
2.行为表现不同:商业假冒主要是对他人的标识进行冒用,以混淆市场;虚假宣传则是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信息进行传播,如夸大功效、虚假价格等。
3.法律责任不同:对于商业假冒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虚假宣传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4.救济途径不同:遭受商业假冒行为侵害的权利人可通过商标侵权等相关法律途径维权;遭受虚假宣传侵害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要求赔偿。
二、商业间谍触犯什么法律
商业间谍行为触犯多项法律。首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禁止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商业间谍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商业信息进行保护。总之,商业间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商业计划书著作权归谁所有
商业计划书的著作权归属通常根据创作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是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商业计划书,著作权归个人所有。个人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内容具有原创性的贡献,依法享有著作权。
然而,如果商业计划书是由团队或公司创作的,且在创作过程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著作权归公司所有,那么著作权就归公司。这种情况下,团队成员在创作过程中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任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其创作成果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可能归公司享有。
此外,如果商业计划书是委托他人创作的,委托合同中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委托创作过程中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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