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共益债务的“随时清偿”不能主张立即清偿
规则描述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对该债务立即返还,对共益债务的清偿,管理人须进行核实、确认,然后根据情况进行清偿。本规则针对的是共益债务的债权人请求立即清偿时,管理人的职责是依法、及时处理,并不支持立即清偿的请求。
不当得利属于共益债务的判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确认为普通债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不当得利之债,不产生共益债务,应确认为普通债权。
共益债务遇不足时的后清偿性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随时清偿”不等于“立即清偿”正因为管理人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分配时,要优先于债权人的破产债权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支付,应当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及时的核实、确认、处理。这些都需要时间,因此“随时清偿”并不意味着可以判令债务人对该债务立即返还。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请求破产管理人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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