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停止计息截止日期为最先破产申请受理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同凯

规则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停止计息截止日期为最先破产申请受理时

规则描述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为了所有债权平等清偿,也同时为了债权基数的确定,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因此,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进行破产,将最先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受理日作为破产债权计息截止日期。本规则针对的是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破产审理的案件,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截止日期。对于非实质合并破产审理的案件则不适用。

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的要件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审理适用于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人财物高度混同,无法准确界定各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对应性;各关联企业实际已丧失企业法人意志的独立性和财产的独立性,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实质合并破产审理的法律后果

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的,各成员企业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统一程序中,按法定顺序公平清偿。

实质合并破产的目的是实现实质公平

实质合并破产,能避免各关联企业单独破产可能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受损,破产法的程序价值难以得到体现。统一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实质合并有利于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实质合并破产将最先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受理日,作为破产债权计息截止日期符合实质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厘清各关联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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