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经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才能确认共益债务
规则描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未经管理人决定,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本规则针对的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经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
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应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判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判断的时间点是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即该时间点,之前成立的、之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继续履行的决定权在管理人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和继续履行。因此,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权在管理人,对方当事人没有解除和继续履行的选择权。
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即使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受理破产申请前按照合同已履行部分所产生的债务,依法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未经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已解除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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