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会吸收债务吗
公司合并是否会吸收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 一般情况下,公司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应当承继被合并公司的全部债务。这是因为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并后的公司作为存续或新设的主体,理应对合并前的债务负责,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然而,如果合并各方有明确的约定,约定某些债务由特定的公司承担,或者债权人与合并各方另有约定,约定债务的处理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会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部吸收债务。
3.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例如涉及到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债务的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之,公司合并是否吸收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并协议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债务情况等。
二、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范畴,由民法来调整和规范。然而,如果放高利贷行为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二是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
判断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对金融秩序的影响等因素。如果仅为偶尔的、小规模的高利贷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具有持续性、规模化且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
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首先,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这些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受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人之前。
2. 其次,已经起诉并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优先于未起诉的债权人受偿。起诉并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其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在分配执行价款时具有优先地位。
3. 最后,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如果没有担保物权且未起诉的债权人,他们将在上述债权人受偿后,根据各自债权的比例参与执行价款的分配。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例如,某些特殊类型的债权可能会享有一定的优先权,或者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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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多笔债务执行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