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被起诉会是黑名单吗,连带责任保证和担保的区别

债权债务 编辑:尹书雯

一、连带责任担保被起诉会是黑名单吗

担保人在接到法庭的法律案件召唤之后,未必会受到所谓的“黑名单”对待。

若担保人在经过高级法院深入的审理之后,并未按判决书中的要求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且在判决最终生效后仍未就债务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偿还,那么他/她将会被法庭纳入失信人黑名单之内。

所谓的“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而故意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内容者,在具备以下至少其中一种情形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受到高级法院的制裁,即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之中:

(1)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手段、威胁等方式来阻碍或反抗法律程序实施的行为;

(2)试图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6)其他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行为。

二、连带责任保证和担保的区别

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这两个名词咱得先搞清楚它们到底指的啥意思?其实,它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上。做了担保责任这个事儿之后,保证人有义务去偿还原借款人欠别人的那些债务,但同时,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干涉。

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的话,那就意味着保证人也要为借款人的债务负责,而且他们之间的责任可是共同承担的,也就是说各自要负担同样的债务压力。

三、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

按照中国法律,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但早于或与主债务同期到期,则视作无约定;若未约定或不清晰,保证期即为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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