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是什么2025,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如何分配

债权债务 编辑:时芷伟

一、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是什么2025,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剩余时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解散的,要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有剩余的,依据合伙人出资份额分配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三、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1、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分配方式具体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一、合伙企业什么情形下应当解散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被解散后,企业的财产暂时不能被各合伙人分割,而是需要先将财产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的费用,只有在将相关债务偿还完之后,才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对于合伙协议之中没有约定财产分配方案的,也可以临时协商。

四、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有: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就应当解散,具体为:(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六、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如下:(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须处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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