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制度有哪些常见问题,竞业限制具体内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乐妍

  竞业限制最早起源于公司法上的对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制度,之后才被引入劳动法领域。随着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企业对于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级技术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竞业限制”这一法律词汇逐渐被推向社会公众的视野,并被其慢慢了解。从保护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如何正确运用竞业限制制度才能免受不当竞争行为的侵害,且不至于因处理不当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众多企业在实务中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实务中,有哪些常见的竞业限制问题?

  1. 何为竞业限制?实施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进行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实施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2. 企业可否对其全体劳动者均设定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承担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和企业是否应当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条件。企业不应对无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义务,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劳动者只能是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因此,即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如果劳动者本身并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则该竞业限制约定本身也可能不被人民法院认可。

  3.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的,该协议是否有效?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及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的事实并不会直接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当事人之间未就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4.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是否直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在企业没有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会自行终止,而是会继续保持有效的状态。只有当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达到一定期限(达到3个月)时,劳动者才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5.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企业既可以要求劳动者依据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此时,由于这两种救济措施发生竞合,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企业只能从中选择一种救济措施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面对上述两种救济措施应该如何选择,是摆在企业面前的问题。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非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这是因为: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举证责任比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更为简便。具体表现在:

  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只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即可;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企业除了需要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还需要对自身遭受损害的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往往都是无法直接、迅速且准确计算的,因此该举证责任对于企业来说是将非常困难。

  6. 企业在实施竞业限制制度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企业在实施竞业限制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工作岗位对劳动者能否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划定需要适用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的范围,最后在划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设置相应的竞业限制条款或与其签订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清理劳动合同范本及规章制度中不必要的竞业限制条款,避免与无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做好劳动者的离职交接工作,并在劳动者离职之前对其是否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进行确认。需要承担义务的,及时落实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不需要承担义务的,及时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以免劳动者以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7. 起草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起草竞业限制协议是非常重要的。通常而言以下方面需要注意。

  (1) 明确保密义务。

  作为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证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写明该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时所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事项。

  (2) 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为防止因约定不清而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写明竞业限制的范围,主要包括:

  ①适用竞业限制的地区,例如在全国还是在某个省市;

  ②适用竞业限制的行业;

  ③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竞争企业名单(包括涉及的产品及业务的名称等);

  ④适用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2年。

  (3) 明确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同时,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即经济补偿月度标准不应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明确违约金标准。

  如上所述,要求支付违约金是追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要救济措施,为此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应尽量明确,例如,违约金〇〇元或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尽量避免“赔偿全部损失”之类笼统表述。

  (5) 明确监督方法。

  为确认劳动者是否如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企业可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与新入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及相关信息,并可以约定可行的监督方法,确保竞业限制义务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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