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李某找王某索要欠款,李某伪装租房人员误入钱某家中并与房主钱某等人发生厮打。此时,陈某等人赶到现场,但被挡在入户防盗门外。屋内的李某将防盗门打开,返回车内拿出车把锁等工具,将木门砸坏进入屋内。进入屋内后,李某将楼梯上的钱某拖下并实施殴打,用椅子砸向厨房门,椅子、厨房门被损坏。钱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5019元。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李某,经过阅卷,张涛律师提出:1、被告人李某系从犯;2、涉案损坏财产数额应当按照全部参与人共同损坏财产额15019元的平均数核算基本刑期;3、系坦白;4、认罪认罚;5、同意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损失;6、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7、被害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8、孩子和父母均需要被告人照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李某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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