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股权转让款追索胜诉案例 广州股权纠纷律师,小股东股份转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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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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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股权转让款追索胜诉案

当事人‌

原告‌:沈某(原持股10%的小股东)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辩护

被告一‌:姜某(控股股东,原持股50%)

被告二:宋某(股东,原持股40%)

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沈某与(被告一)姜某、(被告二)宋某签订《股东会议纪要》,约定沈某以4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股权(姜某、宋某各受让5%),并约定二人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合计各40万元。

沈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姜某、宋某却未按约付款。2023年,沈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姜某、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和利息(以LPR为基数,自约定付款日起算)‌;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沈某实际投资仅20万元,主张40万元无依据;

2、沈某未配合完成财务交接,付款条件未成就。

案件争议焦点‌

1、《股东会议纪要》中股权转让款与投资款的性质认定;

2、被告未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姜某、宋某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1、合同效力‌:《股东会议纪要》经三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姜某、宋某未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投资款返还条款属股东间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违约认定‌:沈某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无权以“财务交接瑕疵”抗辩。利息计算以LPR为基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案件胜诉核心‌

1、沈某提供《股东会议纪要》、工商变更记录等,形成完整履约证据;

2、法院尊重股东间协议约定,未介入商业对价合理性审查。

股权转让启示‌

股权退出协议需明确“款项支付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

留存书面交接记录,防范对方以“履行瑕疵”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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