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专业股权纠纷团队】【典型成功案例,就案情给与您详细法律分析和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林智敏律师温馨提示:林智敏律师秉持“精准取证、多维施策”理念,专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隐名股东纠纷、股东分红纠纷等案件,系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专业护航者,擅于从复杂争议中提炼核心矛盾,结合诉讼谈判双路径定制解决方案,以细节突破与策略创新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于通过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案件最优结果!
中小股东股权转让款追索胜诉案
当事人
原告:沈某(原持股10%的小股东)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辩护
被告一:姜某(控股股东,原持股50%)
被告二:宋某(股东,原持股40%)
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沈某与(被告一)姜某、(被告二)宋某签订《股东会议纪要》,约定沈某以4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股权(姜某、宋某各受让5%),并约定二人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合计各40万元。
沈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姜某、宋某却未按约付款。2023年,沈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姜某、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和利息(以LPR为基数,自约定付款日起算);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沈某实际投资仅20万元,主张40万元无依据;
2、沈某未配合完成财务交接,付款条件未成就。
案件争议焦点
1、《股东会议纪要》中股权转让款与投资款的性质认定;
2、被告未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姜某、宋某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1、合同效力:《股东会议纪要》经三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姜某、宋某未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投资款返还条款属股东间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违约认定:沈某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无权以“财务交接瑕疵”抗辩。利息计算以LPR为基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案件胜诉核心
1、沈某提供《股东会议纪要》、工商变更记录等,形成完整履约证据;
2、法院尊重股东间协议约定,未介入商业对价合理性审查。
股权转让启示
股权退出协议需明确“款项支付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
留存书面交接记录,防范对方以“履行瑕疵”抗辩。
如需要了解更深入的股权纠纷案件问题,欢迎咨询林智敏律师专业股权纠纷团队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中小股份转让
●中小股东诉讼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
●小股东股份转让
●小股东股权转让需要征得大股东同意吗
●中小型股份转让系统
●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中小股东诉讼
●追讨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