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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中隐瞒债务的合同解除权如何认定?
当事人
原告:何某(股权受让方,某餐饮公司投资人)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萧某(股权出让方,某餐饮公司原股东)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原告)何某与(被告)萧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何某以150万元受让萧某持有的餐饮公司70%股权。协议明确约定“萧某承诺公司无未披露债务”,何某支付全款后完成工商变更。
2022年9月,何某发现餐饮公司存在萧某转让股权前隐瞒的3笔债务(合计68万元),分别是:
1、拖欠食材供应商货款45万元(账外债务,未入财务报表);
2、员工劳动仲裁未决赔偿金15万元;
3、物业租金滞纳金8万元。
何某以“欺诈性隐瞒债务”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萧某反诉主张何某违约未支付剩余尾款。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萧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护意见
1、食材货款为公司正常经营账期债务,不构成“隐瞒”;
2、何某未在尽调中主动核查员工仲裁记录,应自负风险;
3、何某未按约支付尾款50万元,构成违约。
案件争议焦点
1、萧某是否构成“欺诈性隐瞒债务”?
2、隐瞒债务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何某未支付尾款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萧某返还何某150万元及利息(按LPR 1.5倍计算,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
法院观点
1、欺诈行为的认定(《民法典》第148条):萧某在股权转让时未披露食材货款债务(已形成书面催款函),构成故意隐瞒;员工仲裁案件在签约时已立案,萧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何某。
2、根本违约的构成(《民法典》第563条):隐瞒债务金额占股权转让款的45%,导致何某受让股权后陷入债务危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案件总结
何某提交的食材供应商催款函(签署日期早于股权转让)、劳动仲裁立案通知书,形成完整隐瞒事实证据。将“账外债务未披露”直接关联“合同目的实现”,突破企业债务隐蔽性强的举证难点。
出让方应在协议中逐项列明债务清单,并约定“隐瞒债务双倍赔偿条款”。受让方需在尽调中重点核查账外负债(如供应商函证、劳动纠纷记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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