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案胜诉案例 广州股权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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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案——未实缴出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当事人‌

原告‌:魏某(股权受让方)

被告‌:吴某(股权出让方,某智能设备公司原股东)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出庭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原告)魏某与(被告)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魏某以500万元受让吴某持有的某智能设备公司20%股权。协议签订后,魏某支付全款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3年,魏某发现吴某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存在负债,遂以“吴某隐瞒未实缴事实”为由诉请撤销合同,要求返还转让款及利息‌。

原告诉讼请求‌

1、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吴某返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用由吴某承担‌‌。

被告(我方)辩护思路‌

1、未实缴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且协议未约定实缴出资为生效条件;

2、目标公司持有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股权价值与出资情况无直接关联‌。

案件争议焦点‌

1、未实缴出资是否构成合同可撤销事由?

2、股权转让款的返还依据与损失证明责任?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院观点‌

1、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及司法实践,未实缴出资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无关‌。魏某未能举证证明吴某存在欺诈或合同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民法典》第148条、第153条)‌。

2、股权价值的认定标准‌:目标公司拥有专利技术等核心资产,魏某受让股权时已基于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作出商业判断,无权以出资瑕疵推翻交易‌。

案件总结‌

法院严格区分“出资义务”与“合同效力”,未实缴出资不构成合同撤销事由‌。原告未能证明欺诈或实际损失,举证责任分配对其不利‌。

股权受让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情况披露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建议交易前,委托第三方尽调,核实公司资产及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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