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可以在主债务诉讼中一起诉吗
确实可行。
1.当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因抵押权行使问题发生争执之时,他们可以在对主要债务进行诉讼时,同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
2.假如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那些附带担保的债权,例如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保证担保等,债权人同样拥有行使担保权的权利。
二、抵押权一登记就生效吗
当抵押权已依法进行登记时,即视为生效。
如若所涉及的抵押物为动产性质的话,那么抵押权将自抵押合同正式生效之时起逐渐设立;反之,倘若抵押物属于不动产,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使得抵押权得以设立。
所谓“抵押”,即是指抵押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共同制定并签订协议,在此过程中,抵押财产并不发生实际转移且依旧保持其完整性,仅因其属性转化成为债权的有效担保。
三、没有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怎么处理
关于担保合同未明确规定担保期限时如何认定其期限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担保期限将被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开始计算,并截止至第六个自然月末为止;其次,若担保方式为一般性保证,其保证期限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起,并连续计算六个自然月份;最后,当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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