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男女双方仅仅登记结婚一月,对于彩礼返还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双方此前从未共同生活,仅根据地方民俗办理酒席并交付彩礼,这种情况下全额返还或者大部分返还彩礼的可能性较大。
2、如果实际上已经生活在一起的,原则上要求全部退还彩礼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基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还是看双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另外,还可以针对女方是否存在欺诈、骗婚等特殊情况提供相应证据,以便增加退还的可能性。
3、如果在结婚前较长一段时间交付的彩礼,而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并且生产共同消费项目,如共同购置物品、共同旅游或者其他消费等,这种情况下得以返还的彩礼很可能较少甚至不予返还。因双方已经花费完毕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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