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是对业主所在2025,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

房产纠纷 编辑:严悦

一、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是对业主所在2025,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是对业主所在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是对业主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的备案,应建立并妥善保管,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 1、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2、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的所有权归谁

法律分析: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分为准备、资料移交、现场查验、整改、复验和实物承接移交等六个阶段,物业承接查验应当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四、法律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的所有权归谁

法律分析: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五、业主能否参与物业承接查验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物业承接查验的参与者是物业服务单位和建筑单位。

法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三十一条 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业主代表参加物业承接查验,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建筑的整体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对查验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查验的公正,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以便物业管理企业能更好地向业主提供服务。

六、承接查验档案是对业主所在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的备案。根据我国《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是有关业主所在区域的各种设备的具体情况的记录,全体业主有权查验档案。

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有多少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只有业主大会的参与人数超过半数,会议的决议方能有效,这充分体现了业主大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机构;

需要得到法定人数的同意后才能对某些事情进行探讨和决议,这样有利于保障业主们的共同利益,营造良好的环境。

业主应当如何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

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业主能起诉业主委员会吗?

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业主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中业主业主权利有哪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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