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术后钢钉脱出,医院假装没看见,骨折手术后钢钉外露怎么回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丹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刘某在食品厂抬萝卜干输送机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被送到被告某骨科医院处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顺转子型)。2018年3月13日被告为刘某施行了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2018年4月9日刘某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刘某多次在被告处门诊复查,被告医院未告知异常,后刘某自行阅读影像报告发现内固定钢钉脱出,遂于2019年4月1日到某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钢钉脱出,建议刘某手术取出内固定装置。刘某于2019年4月4日在某市中医医院施行了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手术,2019年4月13日刘某出院。

  原告刘某认为被告某骨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严重医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刘某因工伤怀着万分信任的态度入住被告医院,在被告处手术治疗,并按时复查,但被告已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患者,在发现内固定钢钉脱出后不及时告诉患者,也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患者后期髋内翻及肢体缩短加重,右下肢较对侧缩短100px以上,右大腿肌容较对侧明显缩小,该损伤有可能导致髋内翻畸形,造成终生残疾。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极大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标准错误,原告伤残等级未达八级,被告对该司法意见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很多是针对原发病治疗的,应在赔偿中予以剔除。且原告已经获得工伤赔偿,现原告另行主张医疗损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某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被告某骨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前对手术方式及内固定材料的选择上,与患方的沟通告知不充分;手术过程中骨折复位不充分,导致后期内固定松动失效;术后多次复查X片提示内固定松动脱出,没有及时告知患者,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患者后期髋内翻及肢体缩短加重;病历材料记载中存在多处瑕疵。被鉴定人刘某目前查体见右下肢较对侧缩短100px以上,右大腿肌容较对侧明显缩小,该损伤有可能导致髋内翻畸形。某骨科医院的上述过错对患方刘某目前损害后果起到主要因素;患方刘某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刘某因工伤入住被告某骨科医院,医患关系成立。患方刘某因高空坠落伤致右髋肿痛、畸形约1小时入院,入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于2018年3月13日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出院后多次门诊复查。但是被告在诊疗期间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行为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某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引用资料详实,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医疗过错对原告目前损害后果起到主要因素。据此,被告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获得的工伤赔偿,并不影响原告对医疗损害方面权利的主张,具体的赔偿金额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刘某因医疗损害而受到损失为426290.30元,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60%责任。

  判决结果

  2020年5月26日法院判决,某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5774元。

  笔者提醒

  1.医院为什么对内固定钢钉脱出采取隐瞒态度?

  医院对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采取隐瞒态度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很平常的事情,很多当不积极处理会面临更严重的后果,而且无法逃避的时候,医院才会告知患者并积极处理。笔者经常接到这样的医疗纠纷案,患者数月或数年后检查才发现自己的一侧卵巢或一侧肺叶被切除、冠心病介入手术后靶血管没有开通、胆囊结石或肾结石并没有取干净、子宫肌瘤手术后还在等等情况。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是以医学知识缺乏为基础的,医院往往采取隐瞒态度来掩盖过错,以避免医疗纠纷,虽然不道德不负责任,但往往却有效。

  2.工伤赔偿和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叠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本案中医院还是没有坚持以病人生命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导致的,如果医院在患者第一次复查发现内固定钢钉松动并及时手术处理,很可能不会出现八级伤残,也不会面临这么多的赔偿。医疗纠纷并不可怕,积极负责任的态度纠正已发生的医疗过错会得到大多数患者的理解,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是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医疗过错,必然会面临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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