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要跳楼,医院拦得住吗,抑郁症该去死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泽泽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23日,患者夏某因抑郁症复发且有自杀等消极想法第五次到被告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处住院治疗,被告安排患者入住6号楼17层心理卫生科。2016年4月26日,在陪护期间,原告(夏某家属)发现病房窗户打开比较大,成年人身体可以通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遂向责任护士及被告反映上述情况。被告医院虽派人巡查但并未进行相应的维修,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2016年5月11日中午,在原告(夏某家属)到病房楼下买中饭的短短几分钟时间内,患者夏某从病房窗户跳楼身亡。

  原告(患者家属)认为被告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夏某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指出,患者夏某因抑郁症反复发作且发生自杀行为而先后五次被家人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作为有治疗精神疾病资质的在省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三甲医院,对抑郁症的治疗在省内具有领先的诊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施,有能力、有义务根据患者的病情,给予良好的治疗,并提供防范抑郁症患者自杀的、必要的安全住院环境。被告明知患者夏某有自杀倾向,在家属提示窗户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无所作为,导致患者跳楼自杀死亡,被告过错明显,与夏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患者本次2016年4月23日入院,入院前医院在门诊就诊时就告知家属“要求家属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全程24小时监护职责,若因家属监护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患者女儿签字同意。入院后,医方再次强调患者住院期间,需有家属24小时严密陪护、监护,照顾生活、观察病情及监督服药,若无家属监护陪护或因家属监护陪护不当而发生的意外及后果,责任自负。在患者住院期间,医生也多次嘱咐“控制饮食量,增加运动,防消极”。5月11日当天根据病区监控视频显示,患者女儿11:13离开病房,11:14走出病区;11:28护士至病房,发现无家属陪护,立即查找家属电话并打电话,同时未发现有该家属的请假条,家属无故脱离对患者的监护。医院的处置符合医疗规范并已尽到医疗附随义务。被告提供的病房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及《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并通过竣工验收。且被告已通过限制窗户开合程度进一步加强了防范。对于家属病房窗户超宽的反映,护士已现场查看,已确认窗户固定无法推大,宽度在安全范围,并通知物业进行检查,物业人员经检查窗户固定妥当无法推大,宽度在安全范围,无需维修。综上,医院对夏某的治疗合法合规,医疗场所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家属不遵守陪护医嘱,疏忽大意,导致患者自杀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某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被告对患者夏某的诊断和治疗方案符合规范,无明显过错,但在自杀风险专项评估及风险告知(无患方家属签字)方面存在不足,也未见安全设施(窗户)的相关检查记录,存在一定过错,但患者自杀风险高,且有突发性、冲动性及隐匿性;本例患者有自杀未遂史,本次入院有消极观念,属于自杀高风险者,患者坠楼自杀身亡系抑郁症病情所致。被告存在的过错也不排除与患者死亡有相关性,专家组综合认定,应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夏某因抑郁症有自杀倾向入住被告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患关系成立。被告入院时被告已告知病情状况及风险,且对患者住院期间的疾病状态定期评估,患者病情逐渐好转,故被告对患者的治疗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被告在自杀风险专项评估及风险告知缺乏患方家属签字存在不足。法庭调查中查明,2016年4月26日,患方家属曾就涉案病房窗户开合度过宽向被告反映,被告也派人员进行巡查,未发现存安全隐患,未进行维修,被告护士及巡查人员虽进行排查,认为窗户固定无法推大,宽度在正常范围,但患者最终系从该窗户坠落而亡,故应当认为被告在病房安全方面存在不足,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病人发生伤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过错。综合案件事实,考虑被告的过错行为、程度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25%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37210元。

  笔者提醒

  1.抑郁症的诊疗规范。

  众所周知抑郁症最严重的情形就是患者产生自杀倾向,且部分患者无法通过社会交流、药物控制,所以被动减少自杀发生是降低死亡率的重要措施。所以抑郁症的诊疗具有特殊性,治疗疾病和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噎食、窒息、自杀、暴力攻击、擅自离院等意外事件发生,均是抑郁症诊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2.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

  本案中医院的窗户虽然符合安全要求,但符合的是普通医疗场所安全要求,诊断抑郁症患者的病房,应当符合能避免跳楼自杀等安全要求,医院的窗户打开程度可以通过一个人,不符合抑郁症患者病房安全要求应当是无异议的。患者自杀是一个主动性的行为,自身病情所导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窗户给其实施自杀行为提供了方便,所以笔者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为轻微责任是合理的。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本案中医院没有将家属的建议重视起来是导致过错发生的根本原因,很多时候家属的建议不一定合理,但是采取一个忽视的态度是容易引发纠纷的。本案并非巧合,而是一个可以预见的不良事件,负责任的态度总会减少意外发生,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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