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的特征民法典有什么规定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在《民法典》中有相应体现:
(一)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还体现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强度等方面通常取决于主债务,例如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二)单务性。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仅负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而债权人并不对保证人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保证人没有要求债权人给付的权利。
(三)无偿性。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是没有对价的,即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通常是出于自愿,并不从债权人处获得经济利益。
(四)诺成性。保证合同自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保证人交付特定财产等为成立要件。
二、民法典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一般无效。但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从法理层面来看,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是保证合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当主合同无效时,主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主合同而设立的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具体而言,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主要基于从属性原则。保证合同的效力附随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难以独立有效。不过,若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使得保证合同在主合同无效时仍可有效,那么应依照该特别规定来认定。
实践中,在判断保证合同效力时,需准确分析主合同的效力状态,并结合具体法律规定综合考量,以确定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和成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等形式。
(二)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间等。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相应的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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