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保证债权的范围
在保证合同纠纷中,一般不能直接追加债务人为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发生纠纷时,通常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保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若债权人要主张债务人的责任,应另案起诉债务人,因为保证之债与主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关于保证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债权,即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违约金,若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四)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债权人因追讨债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像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人也需承担。
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以下要点:
(一)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诉讼时效期间则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法定事由出现,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总之,《民法典》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
三、民法典保证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成立形式更灵活。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还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三)完善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调整保证期间相关规定。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等情形的处理作出了更细致规定,以更好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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