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施行之后,形成了《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 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 《环境保护法》)共治的状态,这使得人们需要在 司法实践时注意区分两种法律条文的适用性,以 得出公正、准确、合理的司法实践结果,更好地维 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因此,应深入分析《民法典》 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清晰环境侵权责任章的应 用思路,为后续的司法实践奠定良好基础。
一、概念角度上的法律适用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的应用可以被阐释为一种对法的概念,进行科学计算,以恰当应用概念的 过程,因此,人们通过从概念的角度上,分析法律 条款,能够让“计算”结果更加准确,由此保证相 同的事实,能够获得同样的对待,达到裁判统一的 效果。根据该章节内容来看,其涉及的概念较多, 其中较为主要的概念包括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修复 责任等。但在概念中,环境污染中的环境概念界定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该章节的法律适用 产生了影响。在此背景下,环境概念存在的争议在 于,该环境是否涵盖人工环境,也就是说,该章节 在是否适用于人工环境污染问题存在争议,而该 人工环境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室内环境,所以此项 争议也可以被阐释为,对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此 《民法典》章节是否具有法律适用性。对此,部分 专家、学者认为,环境概念被界定为局部环境组合 成的整体,而室内环境属于局部环境,不应当将其 与室外环境隔绝,因此,对于室内环境污染侵权事 件,应当适用责任章。但也存在将病房室内环境排 除在环境概念以外的司法实践,并主张用过错责 任原则,来处理此类侵权。 此外,从概念的角度上,生态损害概念是否涵 盖在生态环境损害概念中,也影响了侵权章的法 律适用。在此过程中,争议主要存在于生态损害 是否在损害概念的范畴内。而目前,对此领域内 专家、学者主要持三种观点,即否定观点、肯定观点、部分肯定观点。持否定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 为,生态损害不属于侵权法范畴内的损害,而持肯定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为,生态损害在侵权法覆盖范畴。持部分肯定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为,一部 分生态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法范畴。但从生态损害 的概念上来看,其是指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遭到破坏的情况,而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则是指因生态损害导致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由此可见,生态损害的民事方面倾向性较小,而侵权责任章主要 维护民事权益,仅救助人的损害,不救助生态系统 自身损害,因此,否定论相对更加合理。但为了避免争议,可以考虑基于否定论,对生态环境损害这一概念,予以限缩解释,由此让侵权章的法律适用 更加清晰统一。
二、过程角度上的法律适用
根据上文对立法特殊目的的论述,在判断侵 权章的立法适用上,也要综合考虑立法者的目 的、意向,由此才能确保特殊目的的顺利实现, 增强法律的有效性。为此,在该《民法典》章节 的法律适用探讨中,也要从立法过程的角度上, 分析立法者特殊目的,来清晰该章节的法律适用 条件、方面,提高司法实践操作的准确性与合理 性。从过程角度上来看,在编制过程中,该章节的 标题曾出现变动,并由第二次审议稿将第一审议 稿中第七章的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修改为损 害生态环境责任,直至经过第三次审议稿修改, 将标题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而从该 过程可以看出,这几次修改,均让章节标题词汇 的内涵,向“污染环境责任”这一成熟的环境侵 权责任类型靠拢。因此,从过程角度可以看出,该 章节的法律适用范畴定为“污染环境责任”这一 环境侵权责任范围。而重新旧规范变化过程角度 来看,最终版本相较于之前的草案,增设了三个 条文。其中,对整体适用影响最大的增设条文, 为增设生态破坏责任条文,此条文在加害行为方 面,增添了生态破坏行为内容,但增设的条文所 秉承的归责原则、举证原则等规则与原有条文相 同,由此可以看出,该章节适用归责原则、举证原 则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施行之后,形成了《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 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 《环境保护法》)共治的状态,这使得人们需要在 司法实践时注意区分两种法律条文的适用性,以 得出公正、准确、合理的司法实践结果,更好地维 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因此,应深入分析《民法典》 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清晰环境侵权责任章的应 用思路,为后续的司法实践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