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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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从轻、减轻听起来意思都差不多,但实际上是一样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规范相对严谨,“从轻”和“减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效果却大不相同。
从轻,是指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罚;
减轻,则是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下适用刑罚。也就是说,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会更有利。
两者本质区别为是否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刑罚。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例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罪行的,依照坦白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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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话我们常常能听到。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从宽、从轻、减轻听起来意思都差不多,但实际上是一样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规范相对严谨,“从轻”和“减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效果却大不相同。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一一解析。
从轻和减轻,看起来很像,但二者在刑法规范中的含义却大不相同。从轻,是指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罚;而减轻,则是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下适用刑罚。也就是说,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会更为有利。
举个例子: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对其从轻处罚,则要在三到十年的幅度范围以内从轻,可能是三年、四年、五年等,也就是说即使从轻,最低的刑期也至少要三年,而不能低于三年;
而如果对其减轻处罚,则处罚的幅度就可以突破法律规定的三到十年,而在三年以下量刑,比如可以只对其判处2年有期徒刑。
既然从轻和减轻处罚会有利于被告人,那么具有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呢?
常见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等。
减轻处罚的类型有两类:
第一类是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律上所说的“应当“实践中约等于”必须“,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类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可以“减轻,当然也就可以不减轻,具体由法官自由裁量,主要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未遂犯、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预备犯、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如果想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对照以上情节,去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从宽处罚其实是一个相对口语化的表达,通常所说的从宽具体包括从轻、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范围较为宽泛。
从轻、减轻和从宽的区别就介绍到这里,如果您对刑事案件还有更多疑问,可以关注公号“刑言税语”联系本刑事律师团队,为您咨询解答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引言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体现了人道主义和灵活性。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作为刑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些制度并非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在秉持法律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各种情况,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它们既能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能体现法律的温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深入研究这些制度,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案释法案例一:从轻处罚
小明(化名)是一名17岁的高中生,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冲动之下参与了打架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小明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划伤了对方手臂,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案发后,小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小明的家人积极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小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这些情节也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处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减轻处罚
李某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在一次丈夫醉酒后变本加厉的殴打中,李某为了保护自己,拿起身边的水果刀反抗,不小心刺中丈夫要害部位,导致丈夫死亡。案发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然而,李某是在遭受家庭暴力的长期压迫下实施的反抗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李某有自首情节,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决定对李某减轻处罚。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免除处罚
张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现小偷正在盗窃其他乘客的钱包。张某为了阻止小偷的行为,与小偷发生了搏斗。在搏斗过程中,张某将小偷打伤。经鉴定,小偷的伤势为轻微伤。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不过,张某的防卫过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小,且其主观上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张某在事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决定对张某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其适用的依据主要基于犯罪人的某些从轻情节,如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自首、立功、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体现了刑法对犯罪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从宽处理,但仍在法定刑范围内进行量刑,确保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小明的案例中,多个从轻情节的综合考量,使得法院能够在法定刑幅度内做出合理的从轻判决,既惩罚了犯罪,又给予小明改过自新的机会。
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通常需要存在法定的减轻情节,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等。此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李某的案例中,家庭暴力这一特殊背景以及自首情节,使得法院认为其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突破法定刑的下限进行量刑,这体现了刑法在特殊情况下对犯罪人更为宽大的处理,平衡了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张某的案例中,防卫过当但损害较小,主观上是为了制止犯罪,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表明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免除处罚体现了刑法对某些轻微犯罪行为的宽容态度,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避免了对犯罪人过度惩罚,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和社会的和谐。
与国际刑法的比较 在国际刑法领域,不同国家对于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一些国家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上更为宽泛,强调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和社会背景。例如,在某些北欧国家,对于初次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年轻人,更倾向于采用社区服务等非刑罚措施代替监禁,给予他们更多的教育和改造机会。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规定更为细致,在法律适用上更为严谨。通过与国际刑法的比较,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使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制度是刑法灵活性的重要体现,它们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以及它们如何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律分析中,明确了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各自的适用条件和依据,进一步理解了它们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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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市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对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从轻及减轻的情形较为复杂,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从轻、减轻处罚的概念
从轻处罚
•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和处罚幅度内,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较低限度的处罚。但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处罚幅度内采用最低限度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而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具体的违法案件中进行裁量的结果。
减轻处罚
•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其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精神。
“从轻、减轻”情形之认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既包括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包括被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所谓主动消除,即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或调查前,自己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或者调查后,当事人才消除违法行为。相对于“被动”,“主动”表示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认错悔过的态度较为诚恳。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客观上可以减轻社会危害性,降低其重新违法的可能性。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观上受到胁迫或者诱骗是否真实存在,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胁迫者要求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紧迫性以致于行为人不可避免。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对较小。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侧重于主观上的自愿性。主动供述的内容为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既包括本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是一种义务,但是这种协助配合义务应是一种有限义务,其上限是不会因配合调查而使自身陷入不利境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则是不会因配合调查就达到立功标准从而予以减轻处罚。但当行为人有实质性的、有助于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从而有可能使自身招致不利后果的行为时,应当认定这种行为超出了行为人的协助配合义务而达到了立功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一
清远盛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2018)粤18行终51号)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主动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经查,盛兴公司在2016年9月22日受到查处的次日,即向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且最终取得经营许可,属主动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据此,原审认定市食药监局应当对盛兴公司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二
余宝红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诉案((2012)思行初字第72号)
裁判要点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但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也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甄别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处罚,以便有利于及时查明案情,鼓励当事人尽早改过自新。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钟秀虽然都有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但在具体事实情节上有明显差别。第三人钟秀系在违法事实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主动向被告举报违法事实,其行为配合被告发现原告以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阻断了违法事实的继续存续,同时也推动原告纠正违法行为,具有较为积极的法律效果和意义。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为减轻处罚情节。而对于原告而言,其主动纠正违法的行为,系发生在违法事实被揭发之后,即在被告根据第三人钟秀的举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之后。此“主动”行为包含一定程度的被动成分,与第三人钟秀的裁量因素确有差别,被告以从轻处罚情节论之并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结语
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因此,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实现过罚相当,真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同时维护法律的稳定和权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行政机关合理的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正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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