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的原因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是出质人自愿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设立方式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3. 权利客体范围不同。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质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可以出质。
4. 实现方式的限制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期限。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质权依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成立,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动产。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质权中,质物与债权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但在留置权里,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则是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先定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才可以将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三、留置权和质权如何选择
留置权和质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在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成立条件方面
1.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
2. 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才设立。
(二)占有方式方面
1. 留置权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质权是通过出质人的交付而占有质物。
(三)担保财产范围方面
1. 留置权主要针对动产,并且通常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2. 质权的标的除了动产外,还可以是权利,例如汇票、支票、本票等权利凭证可以出质。
如果债权是基于法定的特定合同关系产生,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动产,可考虑留置权;如果是双方有约定担保的意愿,并且涉及动产或权利担保,质权可能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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