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质物是否就是留置权,留置权质押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茹芮

一、留置质物是否就是留置权

留置质物不是留置权。

(一)概念区别

1. 留置质物是在质押关系中的一种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质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产生依据不同

1. 留置质物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

(三)适用范围有所差异

1. 留置质物主要适用于质押的情形,通常涉及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相关情况。

2.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中。

二、留置权质押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如加工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的占有。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出质人提供的动产,该动产是出质人专门为设立质押而交付给质权人的。

3. 权利实现方式有所差异。留置权在实现时,需要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只有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才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质押权的实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三、质押留置权区别

质押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质押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是出质人与质权人通过书面质押合同设定的。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2.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方面

1. 在质押中,出质人交付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不一定有直接关联,只要双方达成质押合意并完成交付即可。

2. 留置权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因保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只能留置因保管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三)实现方式方面

1. 质押权的实现,需要先协商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2. 留置权的实现,在宽限期届满后,可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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