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是什么意思,优先权原则的适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桂俊

优先权是什么意思,优先权原则的适用

大家好,由投稿人梁桂俊来为大家解答优先权是什么意思,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这个热门资讯。优先权是什么意思,优先权原则的适用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优先权的英文

来源:找法网

在这个人人追求平等的社会里,其实在很多地方还是有些许的不一样,比如商场的VIP,贵宾卡,在专利申请里也有属于它的VIP优先权,优先权又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现在找法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和了解一下国内优先权的条件及国内优先权期限。

一、国内优先权的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其中第一项的规定是要求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只能是首次申请,否则优先权日不好计算。第二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一个技术方案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得到专利保护,但是在一个国家里,不容许得到双重专利权,否则违反了专利法细则第13条第1款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第三项的规定涉及分案,由于分案本身保留了原申请日,又不受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的限制,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优先权了,而且,现行专利法规定分案不能改变原申请类别,而本国优先权恰恰可以改变原申请类别,如果对分案申请容许再提出本国优先权,就会使得分案不能改变原申请类别的规定变得无意义了。

二、国内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三、国内优先权的申请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关于本国优先权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原因: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专利保护年限从申请日起,故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日,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日来说没有意义,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实际保护日期从第二次申请日起。

优先权原则

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优先权」——

举个例子:

A公司在2025年1月1日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在2025年9月1日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在后提出的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又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有外国优先权?

首先,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在先申请与在后的中国申请主题相同。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在先申请之日起12个月;针对外观设计,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在先申请之日起6个月。

另外,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在先申请不能是要求过其他优先权的申请或分案申请)。能够享有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外国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例如巴黎公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相同。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在先申请之日起12个月;针对外观设计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在先申请之日起6个月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申请类型可以转换,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也可以是发明;在先申请是发明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合理利用优先权的好处,可太多啦!合理利用优先权,可以给申请人创造利益和便利条件:

1、抢占时间优势

在知识产权领域,时间就是金钱。通过优先权,申请人可以将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有效避免他人在这段时间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从而抢占先机。例如,在商标注册中,抢先一步拿到商标注册证,就能提前布局市场,防止竞争对手恶意抢注。

2、完善申请文件

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申请的知识产权更具竞争力。例如,在专利申请中,可以进一步优化技术方案,增加实施例,提高专利的稳定性和授权率。

3、拓展国际市场

对于有国际化发展需求的企业来说,优先权制度为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申请知识产权提供了便利。例如,利用国际优先权,企业可以在首次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从容地规划海外布局,将产品和技术推向更广阔的市场。

优先权的种类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不少企业将知识产权提升到了公司战略的高度。企业都会注册商标保护自主品牌,利用法律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防止他人的侵害。其实商标注册是可以使用优先权的,那么如何行使商标的优先权呢?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展出其商标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办理商标具体事宜:

  1、由工作人员出具商标申请书及代理委托书,将由商标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办理申请交费。

  3、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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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权”,在专利法中出现了六次,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出现了四十六次,从出现频次上来说,无疑是专利法中的重要概念了,今天京小槌从实际发生的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文本[1]出发,来和大家聊聊“优先权”的概念。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但凡看过专利法的,大概都会觉得这句话耳熟能详,那到底什么是“优先权”呢?“优先权日”与“申请日”又有何关联呢?我们先来看下面一段判决原文:

“关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

1.关于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

经核实,甲公司提交的证据10即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没有记载涉及聚酰胺酸的方案,对此乙公司表示认可。因此,权利要求1不能够享有优先权。

2.关于权利要求3的优先权

经核实,证据10中文译文第6页倒数2段实例5记载了LPP A和聚酰亚胺SE5291构成聚合物混合物M3制备取向层,与实例4具有纯LPP A取向层的池相比,由聚合物混合物M3构成的取向层的池中液晶的电阻率翻倍,提高了电压保持率。据此可知,权利要求3关于采用能够提高取向层的电压保持率的材料制备取向层的方案在证据10中已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3能够享有优先权。

证据2-4、9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证据1的公开日1998年10月28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1999年3月22日,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由于证据1的申请日为1997年12月30日已早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1998年3月20日),而其公开日1998年10月28日晚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这段话读上去容易让人一头雾水,别慌!下面京小槌把其中的概念和法律问题为你逐一拆解:

01.什么叫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国内国外已经提出过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还可能就相同发明分别主张所谓的国内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将先前申请的申请日视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的制度,申请人从而获得时间利益。专利法上的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

(一)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该优先权被称之为外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起源于《巴黎公约》。

大家都知道,地域性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属性,作为专利申请人,如果想就相同发明在不同法域获得专利权授权,不同法域之间对专利申请的文本要求,甚至语言就可能有所不同,那么就得准备不同的申请文本,期间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按照各国的具体规定逐一去申请,然而一国公开在先的专利申请,可能会被另一国视为现有技术,所以申请人在各国申请的时间不能相差太久,国际公约通过设置一个合理期限来保护同一份专利申请在成员国之间可以及时得以递交。

换而言之,外国优先权的目的在于为“希望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很大的方便和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在国内和国外同时花时间克服语言障碍经办复杂的手续逐个提出所有的申请,可以在六个月、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放心地充分考虑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寻求保护,又不致因在这个期间该发明创造被公开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而授权的可能性”。[2]

(二)本国优先权

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时候,增加了“本国优先权”的制度。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因与本文所举案例无关联,京小槌暂时按下不表,以后再出一篇专题文章介绍。

02.申请人可不可以利用优先权制度加点私货?

优先权制度旨在为专利申请人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需要避免这一制度为专利申请人带来不应有的利益。

优先权日到申请日之间毕竟存在时间间隔,在这一期间内,专利申请人有可能对其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并引入新的技术信息,并将加入新的技术信息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申请。

此种情况下,如仍认为该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则会导致该部分新增信息虽产生于优先权日之后,却仍可享受以优先权日为准确定对比文件的效果,这一作法显然会为专利申请人带来不应有的利益,并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正因如此,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作了“相同主题”的限定。

“两次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技术方案相同。对于后一申请中超出第一次申请内容的部分,不享受优先权”。[3]

也就是说,以上三相同是我们判断的基本要素,超出部分相当于是在后做出的技术成果,不能享受在先申请在时间上的便宜。

因“相同主题”这一限定的目的在于避免专利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中引入优先权日之后的技术信息,故原则上这一判断应采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判断规则。

也就是说,将专利申请文件中原告主张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与优先权文件相比,如果该部分技术方案中引入了优先权文件中未曾出现过的技术信息,则应认为其与优先权文件并非相同主题,相应地,该部分技术方案亦不享有优先权。

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题述的案例中出现了,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没有记载涉及聚酰胺酸的方案,则权利要求1不能够享有优先权,而权利要求3由于采用能够提高取向层的电压保持率的材料制备取向层的方案在证据10中已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3能够享有优先权。

03.优先权有何法律效力?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我们都知道,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所采用的都是先申请制,也就是说,现有技术可以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除了现有技术以外,还有一类“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抵触申请)可以破坏新颖性。简而言之,能破坏创造性的只有现有技术,能破坏新颖性的除了现有技术,还有抵触申请。

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效果在于,对于可享受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而言,将其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意味着在评价新颖性及创造性时,对比文件的确定应以优先权日而非申请日为准。针对题述案例,权利要求1未享有优先权,则以申请日来认定现有技术,而对于权利要求3而言,则以优先权日来认定现有技术。

如果还是过于复杂,我们画个图表来解释:

如图所示,证据1的申请日和公开日都在权利要求1的申请日之前,妥妥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对于拥有优先权日的权利要求3而言,证据1则属于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啦,这就是题述那段令人费解的话的含义啦。

讲到这里,现在你理解什么叫“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了吧?下次碰到案子,别忘记在草稿纸上画出时间轴帮助思考,一定不要再弄错了呀!

[1]注:本文部分内容主要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297号、(2019)京73行初1300号行政判决书。

[2]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85、86页。

[3]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85、86页。


供稿:知产法院

编辑:金彦辰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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