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质权依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成立,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动产。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质权中,质物与债权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但在留置权里,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则是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先定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才可以将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二、留置权与质权竞合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存在以下区别:
(一)成立条件方面
1.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符合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留置物与债权有牵连性等条件时,债权人自动取得留置权。例如,甲将汽车交由乙维修,若甲不支付维修费用,乙依法对该汽车享有留置权。
2. 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出质人和质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设立,并且质物需移交质权人占有。比如,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丙将自己的珠宝出质给丁,并且将珠宝交付给丁后,丁才取得质权。
(二)占有的依据不同
1.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关系。
2.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出质意愿并签订质押合同的基础上。
(三)行使权利的限制不同
1. 留置权的行使需满足债权已届清偿期、宽限期届满等条件。
2. 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三、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的原因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是出质人自愿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设立方式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3. 权利客体范围不同。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质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可以出质。
4. 实现方式的限制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期限。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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