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询问和讯问的区别,刑事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纪研

监察机关询问和讯问的区别,刑事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大家好,由投稿人纪研来为大家解答监察机关询问和讯问的区别,刑事询问和讯问的区别这个热门资讯。监察机关询问和讯问的区别,刑事询问和讯问的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警方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律师来帮忙##官方通报女子派出所等候讯问时死亡#

在通报女子派出所等候时官方用了“讯问”而不是“询问”,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么?个别媒体使用时不严谨会误导观众。在司法程序中,为了调查事实、查明真相、确立责任,询问和讯问是两个常见且关键的环节。虽然这两个术语经常被混淆使用,但它们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和特点。本文将对询问和讯问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特点。

一、询问与讯问的区别:

询问和讯问在对象、性质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先,询问主要针对证人,其自愿作证的程度较高,不涉及其自身切身利益,因此无需采取强制措施。而讯问则针对犯罪嫌疑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涉及自身切身利益,存在逃避或不愿意配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其次,询问是一种调查手段,旨在了解事实情况和获取证据,而讯问则是一种审讯手段,用于对嫌疑人进行追问,揭示真相并确定责任。最后,询问适用于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而讯问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二、询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并告知其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询问证人的公正性和证言的真实性。

三、讯问的基本特点:

讯问作为审讯手段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讯问常被认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直接侵害形态,因为其目的是揭示真相和确定责任,可能会采用较强的追问手段。其次,讯问通常在案件发生现场或案发附近进行,以便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第三,由于案件的复杂性,讯问涉及到案件的因果联系,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追问和澄清。最后,讯问的进行具有阶段性和突发性,通常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的特定阶段进行,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四、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的区别: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制作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书。讯问笔录是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而询问笔录则是为了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和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此外,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提供的证据和证言,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此外,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询问笔录适用范围更广,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五、结语

询问和讯问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有着明显的区别和特点。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它们各自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正确理解和适用询问和讯问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查明事实、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对于制作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和目的,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和办案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尊重法律规定,确保询问和讯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用词小科普,仅作参考,详细案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公安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谈话、讯问、询问三项调查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理清这些差别,对全面严格适用12项调查措施、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十分必要。

谈话的对象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谈话的要件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谈话的主体是监察机关相关人员,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监察法将执纪实践中运用的谈话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监督工作有锋芒和针对性,真正严肃起来,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察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监察对象的爱护。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适用谈话措施,制定了《海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谈话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谈话适用的情形和流程,谈话场所的分类和设置,以及谈话的安全保障和责任等。海南省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开展谈话1934次,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有机统一。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能整合至监察机关,使监察机关成为有权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监察法借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将讯问作为一种法定的调查措施,这是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证据的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涉嫌犯罪行为,让他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讯问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供述,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向证人等获取证言的过程。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相关人员,既包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也包括涉嫌职务违法案件的证人;询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询问。询问措施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同时借鉴了刑诉法关于询问的规定。监察机关肩负着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为履行好这一职责,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调查人的关系。首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但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询问证人的地点,既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根据,所以,询问活动还要符合监察法、刑诉法关于询问具体程序、要求等规定。

纪检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H市J区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区某社区原书记Z某涉嫌受贿案时发现,Z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虽然在讯问过程中Z某一再强调这些股份是自己实际出资所得,但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来看,这10%的股份很可能是Z某所收受的干股,是其以领取分红之名行受贿之实。

经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组迅速对该公司股东S某、W某、C某三名知情人展开询问,针对每个人不同的特点及时调整策略、各个击破。

后来调查得知,Z某与S某、W某、C某三人曾定下“攻守同盟”,在Z某被留置后的第二天,S某等三人就专门开了会,约定按照事前商议的口径对向Z某行贿的事实予以掩盖。在调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S某还提供了公司记录向Z某分红的“小账”。

面对大量的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Z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破,如实向调查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干股并获得分红款120万元的事实。同时,S某、W某、C某因向组织坦白交代相关问题,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得到了从轻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证人有很多种,有涉案人员,比如行贿人,包括商人或掮客,也有纯粹的证人,比如与案件无关联的知情人员;有直接知情人,比如参与非法牟利或经手行贿的人员,也有间接知情人,比如听别人转述过有关情况的人员,或者是曾经接触过部分问题线索的人员;有利益相关人,如司机、秘书等,也有利益无关人,比如仅仅经手财务的会计。这些证人接受询问时,有的会坦然接受并说明问题,也有的会出于情感、利益、安全等方面的压力,闭口不谈或遮遮掩掩。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展开询问,同时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证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

在行贿、受贿类案件中,由于贿赂行为是涉及双方的,因此贿赂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双方的言词证据。贿赂行为较少会产生书面证据,即使有网络转账、银行转账等书面证据,要证明这笔钱属于什么性质的钱,是经济往来还是贿赂款项,也是需要双方的言词证据的。在这类案件中,监察机关依法运用询问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备一环。针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存在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情形,必要时采取留置措施,有助于案件的突破。

本案例中,Z某收受干股属于受贿行为。S某、W某、C某涉嫌行贿并隐匿证据,在调查过程中,S某、W某、C某及时纠正了错误行为,向组织坦白交代相关问题,提供了真实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最后获得了从轻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被调查人,相关人员在接受询问前掌握的信息相对丰富,甚至存在着串供、作伪证的可能,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更考验着调查人员的谈话水平和掌握证据的扎实程度。这就需要调查人员在询问相关人员之前,对他们身份、性格、行为、动机等情况作出精准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充分预案。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监委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前几天,我们发布了一条警察故事

然后……

我们懵了……

你们笑了……

小图你可能看不懂

看大图

要仔细看!

当拿回笔录

你可以想象

办案民警的神情吗?

网友们表示:

且不说警察蜀黍

连网友也看出来

这位从来没有做过

传说中的笔录

当然

很多人跟这位一样

从来没有接触过笔录

为了避免你们把我们整懵了

今天,警察蜀黍就跟你聊聊

“笔录”到底是什么!

笔录是什么?

根据刑事、行政案件的类型,可以将笔录划分为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两类。讯问和询问,在字面上大家就可以理解二者区别。准确来讲,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则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或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等调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制作的文字记录。

什么人会被要求做笔录呢?

有很多人以为,只有违法犯罪人员警察才会要求其配合做笔录。其实,公安机关接报警情及办理案件时,所涉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报警人、被害人、证人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都会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对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询问/讯问笔录有什么法律价值?

笔录,记录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和证人所反映的案件有关情况,对于案件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询讯/问笔录到底长什么样?

很多人确实都没有见过,询问/讯问笔录的真面目,文字介绍比较复杂,咱们还是直观的来看:

看到了吗同志们,最后一句你签名,写的内容是: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被讯问/询问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制作笔录时,你需要注意什么?

当然,首先你要知道,接受讯问/询问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其次,接受询讯问人员存在聋、哑或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情况,公安机关将会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最后,就要说一说为什么笔录最后会让你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这是为了确保询讯问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笔录结束后,被询讯问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笔录内容,没有阅读能力的,民警会向其宣读。对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文字内容,并在更改位置上捺指印,确认无误后,需被询讯问人员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笔录的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又能看故事

又能学法律

“夺”好!

(转自平安北京)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监察机关询问和讯问的区别,刑事询问和讯问的区别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